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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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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103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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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hr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关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浏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而为由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也必须明确,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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