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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91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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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北京春畅旅行社)点评:该合同条款中“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消费者)伤害的,甲方(经营者)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修改建议:规定消费者在旅游中,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甲方(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向消费者做出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的权利。修改建议:将该条款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穴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雪点评:此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经营者)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获得赔偿的权利。修改建议:将该合同条款改为“甲方(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北京神舟国旅集团)点评: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条款中设定的“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修改建议:取消此不公平、违法条款。五、“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包含机、车、船票损失费,定房损失费,通讯联络费和保险费的损失)”。(北京春畅旅行社)点评:该条款规定如果甲方(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单方取消团队计划,只“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这一格式合同条款只是将消费者已付费用退还,对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对于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消费者不要求赔偿。但是,对由于是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修改建议:修改此条款:“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够组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取消计划的,消费者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计划的,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包含机、车、船票损失费,定房损失费,通讯联络费和保险费的损失)。六、“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北京欢乐之旅旅行社)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中规定,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时应当通知消费者,否则应支付违约金。那么,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该条款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主要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为自己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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