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旅行团在一家定点商店购物,游客老王想为女儿买一只手镯,好不容易挑选到了一只精致漂亮的手镯,但他不放心,于是请导游员帮他再仔细看看是否货真价实。导游员接过手镯认真的看了起来,过了一会儿,说:“手镯可以,最好便宜一点更好!”此时,商店售货员也同意将手镯降价100元。老王满意的掏出600元交给售货员。正在这时,导游员手提包中的手机响了,他急于要接手机,将手中手镯随意一放。谁知那只手镯没放好,一下子掉到地上摔成几段。此时,游客老王的600元钱也交了,大家顿时变的很尴尬。等到整个旅游结束后,游客老王找到旅行社,要求导游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导游员辩称,他是由游客请他去帮忙“参谋”的,况且又便宜了100元,要他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是没有道理的。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分析与处理]该起旅游案例首先要搞清楚“无偿助人行为致使受益人损害,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无偿助人者应负什么损失”的问题。当时在旅行社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帮助游客挑选商品是导游员的工作,至于造成补语快的结果,导游员有责任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但不是全部赔偿;另一种认为是:如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偿助人者造成受益人的损失要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导游员可以不负经济责任。最后,旅行社通过法律咨询部门得到结论:导游员虽是应游客的邀请,无偿帮助挑选商品,这同时也是导游员的工作和义务。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商品的损失,应负过失责任;鉴于其是无偿为游客服务,又争取到了“实惠”,可减轻其赔偿责任。建议:导游员负责赔偿75%的经济损失,余下25%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启示]改起旅游案例虽然在以后的调节中得以解决了,但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特别是导游员深思的。如今提倡的是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游客解决困难和问题是导游员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出发点和效果”的统一性。一名导游员仅仅有良好的愿望和出发点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把工作做得越仔细越周到越好,这样才能使得游客真正得到帮助和实惠。如果不这么做,或许好事也能引出坏的结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