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游客叶某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某地四日游的旅游合同,按照合同上规定:游客住的是三星级宾馆标准;导游员全程陪同服务等。到达旅游目的地后,迎接旅游团的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姑娘。她在致欢迎辞的时候讲的是本地语,游客要求讲普通话,可她的普通话很“普通”,游客们听了半天不知所云。以后,游客们请她出示导游证,过了老半天她才拿出一张旅行社开具的证明,证明她是去年考出导游资格证的,只是导游证还没办下来。到了三星级宾馆后,大家在服务台却没看到挂牌的“三颗星”。以后在参观游览中,这位小姐不是“放羊”就是“哑巴”,害得游客只能跟随着其它旅游团的导游员东听一下,西听一阵,游客们都觉得不满意。于是大家委托叶某起草一份投诉信,集体签字后快件寄给了当地的旅游质监部门,要求赔偿宾馆及导游服务的损失费。旅游质监部门接信后十分重视,经调查研究决定:1、责成旅行社赔偿游客的住房损失以及赔偿20%的差价;2、旅行社开具的证明不能代表导游证,全部退还游客的导游服务费,罚款1000元上交国库。[分析与处理]游客的投诉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考出导游资格证后是否就是导游员?从该起旅游案例(除住宿宾馆未达标以外)可以看出旅行社在贯彻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很大差距。《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第八条又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的,应当佩戴导游证。第十八条还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考出导游资格证只能说明他(她)具备当导游的资格,并不等于就是导游员。在没有正式取得导游证之前,他(她)若上团带游客那就是无证导游,关于这一点是乐队不能含糊的。[启示]考取导游资格证到取得导游证,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和要有一个过程的。总之,无导游证人员不能上岗,旅行社也不能委派无证人员上团,若违反就会受到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