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1年10月,张女士携其四岁的小孩参加了武汉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精华三日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女士交纳大人旅游费880元,小孩440元,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导游服务。10月4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在长途汽车站接待了张女士及其他散客旅游者,将其送上开往宜昌的捷龙快巴.张女士到达宜昌后,随地接社宜昌西陵旅行社,按照合同标准游览了长江三峡。在游览途中,张女士得知同一旅游行程,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小孩收费每人90元。从宜昌返汉时,旅行社没有为其小孩安排车位。为此,张女士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1.武汉组团社在游览过程中没有导游随行,属未征得自己许可,将其转给了西陵旅行社,按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要求旅行社退回费用,承担旅游总费用10%的转团违约金。2.旅行社对小孩的收费高出其他旅行社几倍以上,属于爆利欺诈行为,并且不给小孩安排车位,违反合同约定旅游标准,要求武汉旅行社说明小孩费用明细。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1.张女士的长江三峡游属于散客旅游,组团社操作均不派全陪导游,而是委托地接旅行社负责其旅游行程,不存在转团操作,因此没有违约。2.公司旅游报价在各种媒体及出游合同上都有标明,况且每家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档次不一,行程安排各具特色,所以收费标准各有差异,不存在暴利欺诈。处理结果:质监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以下处理意见:1.本案投诉人上述旅游行程属于组团社不派全陪的全包价散客旅游。被诉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了交通、游船、地接服务等各项旅游环节,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不属于转团违约。2.依照合同约定,小孩收费440元,低于《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中“2—11周岁小孩按成人费用60%收费”的条款。被诉方旅行社旅游收费价格合理,不存在高价欺诈的行为。3.被诉人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2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质监所裁定,被诉方旅行社退还投诉人的小孩半价车费35元(原价70元),并赔偿35元的20%违约金7元,共计人民币42元。4.鉴于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行为客观造成投诉人的小孩不适,责成被投诉方旅行社主动道歉,并给予投诉人的小孩人民币58元的适当补偿。行家点评:小孩收费标准,是容易引起旅行社与旅游者争议的问题。我国交通票价,景点门票,酒店餐饮,对2—12周岁的小孩都有不同幅度的优惠规定。《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范本》第三条款“不满2周岁小孩按成人标准的10%收费;2—11周岁按成人标准的60%收费,12周岁及以上按成人标准收费”的标准系综合旅游团费。广大旅游者出游前应对相关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尤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仔细审阅每项条款,确认无误方可签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行程圆满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