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今年5月1日,张某参加武汉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四市精华游”。按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交纳每人1680元旅游费,依次游览杭州、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著名景点,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导游服务。然而,在实际游览过程中,旅行社将七日游程缩减为六日,并减少了灵隐寺、周庄、留园三处景点,另安排游览寒山寺、东方明珠作为补偿。张某以旅行社随意更改旅游路线,缩减旅游行程为由,向质检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全额旅游费用,并赔偿其全额费用20%的违约金。被诉方旅行社的辩解:五一旅游旺季,华东四市地区游客爆满,导游临时接到通知,无法落实游客最后一天的酒店住宿,故被迫减少一天行程。同时,为了节省时间,导游征得游客口头同意,更改了原计划旅游线路。以上变更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该赔偿全额团费,最多退还一天的食宿费用。处理结果:质监所调查核实,做出处理意见:本案当事人旅行社的口头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应承担其相关违约责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被诉方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一天餐饮、住宿、导游服务及合同中未游览景点费用,共计19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190元。行家点评:1.合同的签订,应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款制定的《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范本》,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3.《旅游行程表》作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