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6年5月19日,张先生及同事二人,因公出差,通过某旅行社航空服务部预订了5月23日的汉口至重庆机票两张,并即付票款840元。23日,张先生来到机场等候上机,但机场服务员告知并无此航班,并通过电脑查询,得知当日武汉无任何飞机飞抵重庆。于是张先生立即乘车到旅行社售票处进行交涉,据了解,是由于民航电脑故障造成错出机票。张先生因公务在身,必须在23,24两日内赶到重庆,不得延误。旅行社当即提出了乘坐当日由汉口飞往常州,次日再由常州飞抵重庆联乘班机的解决办法。张先生没有其他选择,但提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为其承担。为此,张先生回汉后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由常州中转重庆而增加的额外费用。旅行社则认为,这一后果系由民航公司造成,应由民航公司承担责任。处理结果:旅游者通过旅行社办理航空机票业务,旅行社有责任承担其提供的服务出现的各项质量问题。质监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双方进行了协调解决。经协调,被诉方旅行社作为民航代办点,以树立品牌形象,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造成投诉人旅程中的不便和多方周折表示歉意,并先行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800元(包括增加的机票费和出租车费),其损失另向民航公司追偿。行家点评:本案涉及因交通部门失误致使游客误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机票,与民航公司签订了购买飞机票的协议,形成一个交通运输合同,是一种代理关系,即旅行社为旅客乘机而代为办理机票,并收取部分服务费用。正是因为旅行社收取了代办服务费,也就对提供乘机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因民航失误造成损失后,可以根据合同向旅行社索赔,也可以直接向民航追究违约责任。同样,旅行社向旅游者赔偿后,也取得向民航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