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9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某高校师生51人参加了武汉某旅行社组织的天柱山二日游。根据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游客提供天柱山各景点门票,上下山索道,准星级宾馆标准间住宿,进口空调旅游车接送,全程导游陪同等各项服务,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用410元。该团于5月1日早晨出发,途中1号旅游车半路抛锚,导游只好安排先行抵达的2号车把游客接至潜山。此过程延误了3小时,导致张恨水纪念馆、太平塔等旅游景点被迫取消。旅行社得知该团旅游车出现故障,立即派出车队队长连夜带专业人员赶到潜山,对旅游车进行维修。经过队长的亲自检查,认定该车车况良好,可以继续行驶。于是5月2日晚21点,该团再次乘坐1号车从潜山返汉。然而,不幸的是旅游车在途中又一次发生故障而抛锚,致使该车游客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滞留。经多方联系,旅行社最终从武汉调车,将游客于次日凌晨6点接回武汉。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车况极差,不达合同约定标准,严重侵害游客利益,实属欺诈行为,于是向质监所联名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所有团费200%的违约金及相关精神损失。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1.旅行社是经过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合法经营单位。2.旅行社接待此团的导游,持有导游资格证书,且服务质量得到游客认可。3.旅行社接待此团租用的旅游车是旅游定点单位的进口豪华旅游车,该车经交通部门年检合格。4.旅游行程不顺系由不可抗力的机械故障引起,并非旅行社故意降低标准欺骗游客。处理结果:质监所调查核实,认为此案系因汽车机械故障引起交通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属于服务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被诉方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在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中,因为汽车机械故障,造成服务不达合同标准,旅游者经济损失,旅行社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质监所作出协调意见:旅行社退还游客未游览景点费用,赔偿往返交通补偿费用共计每人100元。行家点评:1.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当旅游过程中发生无法预见的情况,旅行社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旅游者积极配合,相互理解,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只有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努力,才可能使整个旅游行程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