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一、风景名胜区的法定含义、等级划分及其管理二、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三、法律责任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第二节人文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一、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及范围二、对文物的管理保护三、触犯《文物保护法》法律责任第三节相关旅游资源法律规定一、世界遗产及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二、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三、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第一节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一、风景名胜区的法定含义、等级划分其管理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分为风景名胜区。2、风景名胜区的确定条件依法确定的风景名胜区须具备三个条件,并由相应人民政府予以审定公布。(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例如,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既有可供人们观赏的价值,也具有极为深厚的文化内涵,还具有科学考察研究的价值,也具有极为深厚的文化内涵,还具有科学考察研究的价值。(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自然景物亦称自然旅游资源,指因外在地理条件天然形成的自然景色,主要指由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山、水、云、石、动植物等各自或相互互间组合而形成的景观,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以及为展现它们而建设的纪念馆、博物馆;人文景物亦称人文旅游资源,指由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包括社会风俗和传统,诸如节日、民族风情、地方艺术等等。(3)可供人们浏览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风景名胜区的作用,就是为人们提供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如名山大川可供人们游览观光,历史遗迹可供人们凭吊等等。(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1、风景名胜区的等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列》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三个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记住)2、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依据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记住)一般来说,风景名胜区内都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有一些风景名胜区内不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而且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都很高,因而被评定为较高的等级,如北京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等。(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也是划分等级的依据。(记住)一般来说,风景名胜区都是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有一此风景名胜区。环璋特别优美,规模和范围特别宏大和宽阔,为人们提供的游览条件也特别优越,因而被评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如秦皇岛的北戴河就是闻名遐迩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记住)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具体而言,对风景名胜区按照其等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审批管理:1、市、县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管理市、县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客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2、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3、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没有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