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权利及其特点1、导游人员的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记住)例如,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他人作邮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记住)(1)导游人员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导游人员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导游人员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法律、法规确定的导游人员的权利,都是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化。2、导游人员的权利特点导游人员的权利具有下列特点:(1)权利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国家确认和保证;(2)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已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权利只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3)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符相成、缺一不可的概念,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权利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允许的行为范围,在此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5)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导游人员作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内容是广泛的,本章所指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6)在有些情况下,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的权利,是代表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特点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应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包括必须作出的行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例如,导游兴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是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是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导游人员的义务同权利一样,都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所不同的是,导游人员的义务是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所必须行为的范围;而导游人员的权利则是导游人员可以行为的范围,这是导游人员义务区别于权利的最主要的特征,因为旅游业是凭借旅游资源,依靠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来满足旅游者旅游需求的,导游人员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换而言之,导游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才能使旅游者的旅游愿望得以实现,所以不履行义务应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当然,导游人员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利益要求。本章所指导游人员的义务,主要是指《导游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