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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八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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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7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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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导游人员的管理一、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及其权限(一)旅游行政部门的管理及权限(务必记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权。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导游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接受投诉处较违法导游人员;依法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下列制度管理导游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等等。(二)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景点景区的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我国幅员辽阔、旅游资源极为丰富,为适应我国各地旅游景点景区规模不等,特色各具、风情各异的特点;为适应包括国内外来自四面八方的旅游者的不同需求;为适应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者或自助旅游者的零散旅游需求,我国的导游人员队伍,既需要由旅行社委派的为旅游者提供旅途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服务的导游服务人员,也需要在景点、景区为旅游者提供讲解及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景点、景区导游人员也是我国导游员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这部分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三)旅行社的管理及权限《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不定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4条也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表明,我国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实行的。为维护国家旅游声誉、提高接待工作质量、保障旅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人员增强责任感,早在1989年国家旅游局即发布了《关于对导游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全国导游人员在统考合格发证的同时,实行合同管理,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草拟了一个合同范本,供各旅行社参照执行。根据该通知,导游人员签订合同后,旅游hr部门颁发发导游员证书,否则不予注册。上述规定为现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合同管理提供了实践基础。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一)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由旅游hr部门予以处罚。(务必记住)处罚的种类,由旅游hr部门依导游人员违法程度轻重,分别给予导游人员和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务必记住)(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记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至2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旅行社、旅游hr部门不履行职责,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承担下列相应法律责任。1、导游人员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hr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hr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由旅游hr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hr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对导游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游hr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hr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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