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申报(一)设立旅行社应具备下列条件(记住)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hr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金。具本而言,设立国际旅行社:(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hr等办公设备;(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注释:A、注册资本。又称额定资本、核定资本呀名义资本等,是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写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本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确定注册资本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旅行社在政府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设立旅行社时公开申明其资本数额,以便公众了解其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便于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与该旅行社交往中正确决策,减少风险。《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是旅行社设立时必须拥有的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可以高出该限额,但不得低于该限额。B、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由旅行社缴纳,旅游hr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二)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其申报审批1、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申请书,即申请人设立旅行社愿望的明示。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历额和出资历方式以及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等。(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和人力条件的全面评估,以及受理申请的旅游hr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可以是自已拥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应当向旅游hr部门出具至少一年租期的租房协议;自已拥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