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半左右,以及“有人觉得这个比例偏高”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不能把对工薪收入的征税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对立起来”,“近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一半左右,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也体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的工薪收入已经达到了高收入的标准。对这部分人的征税,当然“体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但是,如果由此就从总体上得出,个税收入工薪所得占一半“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结论,恐怕又未必符合事实。
关于这一点,查看一下近些年来全社会工薪收入,也即工资总额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基本格局,便不难明了: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当前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不仅明显偏低而且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如1989年是16%,2003年则降到12%;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50%左右,如2000年美国是58%、德国为53%、英国为55%。工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偏低,实际上意味着,在当前市场的初始分配中,劳动与财富的关联程度,也即劳动参与收入分配的能力正在降低。直白地说就是,与其他收入分配要素相比(如资本),劳动正在变得相对不值钱。以2002年为例,当年全国工资总额约为1.2万亿元左右,而城市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却近3.7万亿元,这表明,居民收入中的近2/3,实际上是以非劳动的形式进行转移、分配的。
这种背景下,“个税收入工薪所得占一半”的税收格局,很难说是与“居民收入结构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相反,它恰恰说明,工薪阶层承担了与他们总体收入格局不相称的赋税。换言之,劳动收入的税负程度过重,与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实际地位不成比例。
当然,出现这种状况,不能只怪税务部门的具体征收行为,因为它也是当前“资本所得征税轻而劳动所得征税重”的个税税制设计所决定的。依据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按5%—45%的累进税率征税;而经营所得如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则仅按5%—35%税率征税;至于资本所得如红利、财产转让租赁所得等,更只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按照经济学基本原理,工资薪金等劳动性收入,既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也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而经营、资本等非劳动性收入,才是额外性的收入,即所谓的剩余价值。因此,作为体现社会公正、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税收调节,正确的做法当然应该是加强对后者而非前者的征税,否则,反向调节,便难免有“劫贫而济富”之嫌,构成一种收入分配上的不和谐。无疑,在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当下,这样的不和谐,不是我们可以坦然处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