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持有至到期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初始计量
按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实际支付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
后续计量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
债券投资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股票投资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
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处置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项目 |
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转回 |
|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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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公允价值上升计入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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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不得转回 |
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三)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3)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4)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2.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
(四)继续涉入的情形
1.继续涉入的判断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继续涉入的计量
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