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7月21日17:13:12
目前,相对于合同数量限制、信息披露限制这些规定,相关配套政策的缺失以及人才匮乏才是致命问题
本刊记者 梅涛 特约撰稿 廖晖/文
随着信托业第5次整顿进入收官阶段以及《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规”)的颁布,停顿了4年多的中国信托业重新呈现出生机。正当信托业者准备高歌猛进的时候,却发现他们面临着诸多烦恼,甚至监管者的意图也与他们的动机存在矛盾。冷静之后,业者们终于发现,有比这些更重要的问题要面对。
监管冷却
2002年10月,就在信托产品加速推出,中小投资者趋之若骛的时候,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称其为314号文件),要求一个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信托合同总数不得超过200份。同时,严格禁止信托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信托产品的广告和宣传文章。314号文件对于快速升温的信托热来说,犹如一盆冷水,迅速在业界引起很大反响和争论。
由于许多信托产品的资金需求数额较大,因此如果对合同加以数量限制,必然会抬高单份合同的投资金额。去年314号文件发布前,信托产品单份合同的最低金额多为5万元,而今年推出的产品的最低金额却被抬升到几十万元:
● 5月16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洋山深水港配套建设而发行的1.5亿元“海港新城信托计划”正式面世。其针对个人的认购门槛最低为50万元,机构为500万元;
● 5月19日,中泰信托推出的规模为1亿元的“外滩观光隧道资金信托计划”,其最低认购额也达到了40万元;
● 此前,重庆国投推出的两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认购额也都达到了40万元。 认购门槛提高、信息披露受限,引起了一些中小投资者的不满,但其热情却并没有完全消退。一些投资者为了达到最低认购额的要求,甚至自发地将资金集合到一起。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中小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追捧是信托公司希望的,但这恰恰是监管层目前不愿看到的,甚至对此感到担心。这既与信托业本身的特点有关,又与国内信托行业特殊的历史和目前所处的阶段有关。
说起来,信托是数百年前英国富人阶层与教会势力斗智斗勇的产物。自那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始终是服务于富人和机构客户的金融产品,而非面向所有普通公众。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负责人曾指出,第5次信托业整顿的目的之一,就是让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找准行业定位,并且按照国际化的标准发展。同时,中国信托业前20年的历史可以说是劣迹斑斑,如今虽然已经有了“一法两规”,但监管层对于信托行业能否实现自律和有效防止金融风险却仍存疑虑。
对此,一些信托业者颇有微词。在他们看来,对信托产品的购买者,不应人为和刻意地去区分。同时,超过10万亿元的居民储蓄余额也表明,普通百姓需要更多的投资渠道。有消息说,上海几家信托公司打算联合起来,上书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重新修订条例——“特别是200份的硬性规定”。
这几家信托公司并不是在无事生非。314号文件出台后,信托公司单个产品的资金规模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今年4月的情况为例,8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2个产品,但资金总额却仅仅为5亿元,平均每个产品的资金规模不足5000万元。结果,逼得一些信托公司打起了“打擦边球”。 今年4月7日,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高校学生公寓优先收益权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一个“魔术计划”。该信托计划由4个子计划构成,分别为半年期、一年半期、两年半期及三年半期;信托规模分别为902万元、1370万元、1216万元和1157万元;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3.8%、4.3%和4.8%。魔法就在于:这4个子信托计划的合同总数上限均为200份,而整个计划的合同总数就变成了800份。业界和媒体将此产品称为“伞形信托”。北方信托的有关人士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专家分析认为,央行有关合同数量和信息披露的严格规定,实际上是用强制手段引导信托公司走上“正路”。除了中国信托业在过去20年间的“前科”难以让监管层放心外,监管层还另有一个目的,即逼迫信托业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产品创新。因为,信托产品只有面向自身抗风险能力强的机构客户和实力较强的“大户”,才能有效避免信托业的风险;相反,如果信托产品再次成为中小投资者追捧的对象,早晚要出事。
为了“过滤”掉中小投资者,央行还在《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有“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行为。这项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用收益无保障的风险“吓走”实力较弱的中小投资者。
信托专家王连洲认为,信托应属于“私募”范畴,不可能完全取消发行上限。同时,信托是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业“第四支柱”,发展前景极其广阔。因此,信托公司完全不必为200份问题争论不休,不妨下些工夫在市场细分上,而不应该指望一个信托产品同时能得到中小投资者和大户的一致青睐。
王连洲说,美国对于私募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购买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但美国的公司并没有因此而陷入业务困境。主要原因是美国信托公司为不同客户提供了个性化服务。除了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还为这些客户提供了专业化的信托服务、财务计划、托管以及慈善行为等咨询服务。
面对监管层的种种严厉规定,信托业者反应也不一。不少业者认为,央行所心仪的高端客户,并非真正需要信托理财的群体;而真正需要理财的大众群体,对信托业过高的门槛却是可望而不可及。 但在外贸信托的孙可看来,“监管层的很多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将来也许会做修改。能否修改,怎么修改,则更多地取决于信托企业做得怎么样。” 烦恼 “相对于合同数量限制、信息披露限制这些规定,相关配套政策的缺失才是致命问题,”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说,“因为限制措施充其量是缩小了我们开展业务的空间,但相关配套政策缺失,却经常让我们无所适从。”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受困于以下5个烦恼:
● 税收烦恼
据了解,信托公司只要开张一天,做一笔生意,便面临着重复纳税的苦恼。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在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由于发生了产权转移,信托公司须交纳一定的税。同样,该信托计划完成,信托公司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要再交一次税。据知情者透露,由于有关信托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现在这部分的税收是比照相应的交易性质来执行征税。这看上去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信托公司到底应该交几次税?
另据孙可介绍,现在许多信托产品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册“干净”的项目公司作为接受资金的主体。按照目前的规定,项目公司需要工商登记,并因此成为纳税主体,需要交纳营业税;而当公司获得利润以后,还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据了解,在国外实行的现代信托制度下,这个为信托项目而设的公司,其实仅仅是个资产受托者,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主体。
除此之外,对于信托产品收益如何纳税,现在不同的信托公司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如果受益者是机构,由信托公司代扣这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了。但如果是个人,则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公司在征询了国税总局后,目前采取代扣的方式。但有些公司则不代扣。”孙可说。这两种做法,肯定会对信托公司自身的竞争力产生影响。
● 过户烦恼
“我们现在最为苦恼的问题之一是信托过户问题。”孙可说。“工商部门制定的政策中涉及股权转移的部分有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两种,在非交易过户中只有馈赠、继承和司法判决,没有信托过户这一条。而信托公司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这个问题。”
据了解,目前信托公司多采取与客户议价交易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商定,用10万元甚至更低的价格以交易方式完成实际价值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股权过户。”
● 流通烦恼
流通性是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存在、发展的基础,也是降低产品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必须条件。目前,由于受到发售渠道、交易平台等方面的限制,国内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处于较低的水平。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难,购买后进行交易更难。据中煤信托所作的一项信托市场调查表明,加强信托产品流动性,已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的需求,尤其是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要求更加强烈。而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低流通性还极大地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创新。
“现在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很多,房地产行业又是风险极高的行业,”一位关注信托业发展的投资银行人士说,“海外资本市场一般都有很大的房地产基金与信托产品相连接,二者互动,既能降低信托产品的风险,又能实现增值。”
● 外汇烦恼
“外汇管制是困扰我们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孙可说,“一些外资机构对于国内信托产品很感兴趣,但按照目前的外汇政策,外汇投资于厂房、设备是没什么问题的,但外资能不能成为信托产品的委托人,没有明确规定。还有就是,外汇很难带出境。”这些都影响了信托公司开展外汇信托产品,也影响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据悉,由于以上种种的政策缺失,多数信托公司在项目书中对于收益问题总是会留个“尾巴”,以免日后引起争议和诉讼。当然,更使得多数信托公司都受困于以下这个最大的烦恼。
● 利润烦恼
一位信托业者算了一笔账,即便是全国每年信托产品的总规模达到100亿元,按照1%~1.5%的管理费计算,全国信托公司的收益也不过才1亿元~1.5亿元;再分摊到近60家信托公司,每家不过250万元。而一个信托产品从研发、设计到实施、跟踪、服务,投入决不是笔小数目。“所以,目前多数信托公司还要依靠证券自营和权益收入等来获得业务发展的资金,有些甚至仍需要股东的投入。”
此外,几乎所有的业界人士都在慨叹信托业人才的奇缺。在长达4年多的第5次清理整顿中,很多信托公司的人都离开了。“人才问题将是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最大瓶颈,”央行一位负责人在今年年初的一次讲话中说,“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连高等教育中都没有培养信托人才的专业。”
机遇不时闪现
有分析认为,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产品种类稀少、投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对于信托业来说是最大的机遇。因为信托产品具有丰富的多面性,可以扮演“场上自由人”的替补角色。而相关的机遇也不断出现。
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引起房地产业的强烈反弹。如果该《通知》得以严格执行,许多房地产商将面临资金链中断的严重问题。国内房地产巨头——北京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指出,国内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因为几乎所有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都主要来自银行(除开发商自有资金外,一般开发商用于一个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均不足30%),开发商除了银行以外,几乎没有其它融资渠道。任志强认为:“最根本的风险防范还在于开放金融市场,让市场拥有更多的金融工具来分散银行一家独自支撑整个市场的局面,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参与市场的经营,并获取收益,分散金融风险。”
从目前情况看,国内房地产开发商所梦想的借助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融资,似乎还很遥远,而信托则可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一些敏感的信托业者,也从央行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强烈反应中看到了机会。
外贸信托房地产信托部总经理马宏是在出差途中得知央行发布《通知》消息的。他立刻找来了一份《通知》的全文复印件,仔细研读。
“如果从通知的精神看,它还是近年来央行有关政策精神的重申。”马宏分析说,“但从文件的一些具体条款,却能看出央行的决心。”
马宏说的具体条款指的是“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他认为,这种做法目前在房地产市场相当普遍。如果央行下决心把这扇门也关上,说明监管层是动真格的了。
虽然马宏也认为,《通知》对信托业是一种政策利好,但与部分人士和媒体关于房地产信托产品将成为房地产行业主要融资渠道的预测不同,他指出:信托业对房地产行业的支持力度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信托公司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替代银行的角色。”马宏说。“信托对房地产行业的支持,将主要体现在救急方面。比方说,一些开发商由于银行信贷政策突然变化,出现资金紧张的问题,或者暂时无法达到银行贷款的标准,借助信托公司可以获得急需的流动资金。而当开发商资金状况好转、符合贷款标准后,银行仍将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这里,信托公司扮演的角色很像是过桥贷款的提供者。”
信托公司“救驾”的基本方式是: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接受开发商的委托资产(可以是土地、在建项目本身、项目营收预期或者开发商的股权等),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到的资金向在建项目投资,待委托期届满,信托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并向受益人(本信托项目的投资者)支付一定的投资回报,然后将委托资产交还给开发商。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参与这个项目的目的,是收取信托业务的管理费,而不是这个项目本身。所以,这种做法最符合开发商的需求,”马宏说。“即便是出现最坏的情况,项目由于资金不足真的失败了,信托公司也会不遗余力地想办法进行二次融资,或者将项目转给更具实力的开发商。而且,由于委托资产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安全性会高于普通的抵押资产。所以,几乎所有与我们接触过的开发商,对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需要借助信托方式进行融资的,远不止房地产行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托法专家李宪普律师对记者说,在他近年实际操作信托业务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到企业对资金的渴望。“中国的货币市场状况是,银行热衷于对大企业公司提供信贷服务,而占我们国家90%以上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几乎很难得到银行的融资服务。但信托有可能填补这个市场空白。所以,中国信托法的价值将要远远大于美国的、日本的、英国的信托法。”
马宏预测说,如果《通知》得到严格执行,会有一部分开发商出现资金断流的问题,信托公司的相关业务,可能也会因此而增加。目前,信托公司开展这种业务的主要障碍并不是政策限制(包括200份限额等),而是信托公司的人力资源恐怕难以满足业务量突然增加的需求。
关键是脚下的定位 信托业特殊的属性给人以无穷的想象,信托产品也可以扮演“替补”其它金融产品的角色。这使信托业自身的定位问题变得很微妙,也很重要。
李宪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信托的最大优势就是它的灵活性,因为信托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物贸易市场都能够对接。而且,信托业务还具有将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分离”的功能,可以将看似铁板一块的所有权,细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把不同的权利赋予不同的当事人。这些属性在金融行业中非常独特,也决定了信托产品的多面性。
信托业如何把握自己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定位,将关系到信托行业的未来。
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内,银信合作、信证合作、信保合作、信基(金)合作将是信托业今后的必然选择。
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尝试。
● 信托与银行 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了“北方理财一卡通”。信托公司既可以借用银行的渠道发售产品,又为信托产品的再交易提供了平台,有助于提高信托产品的流通性。
● 信托与证券 今年3月,西南证券飞虎网推出“信证通”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这意味着,信托产品可以在网上买卖了。4月,中煤信托在推出的“车公庄危改小区贷款项目”中承诺:为了满足受益人的转让需求,受托人将提供不超过本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资金),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信托受益权。这意味着,在信托计划发行半年之后,委托人如果出现急需资金的情况,可以将信托计划转让给中煤信托;即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的善舞长袖已经触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信托业已介入租赁业、贷款资产转让业务领域,甚至瞄准了金融“硬骨头”—银行不良资产。最近,华融与中信信托借助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原理,盘活了不良资产。这项计划虽然离国外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有一定距离,但已经向市场宣告了信托对资产证券化的亲和力。
李宪普律师说:“曾经是金融坏孩子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今在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内,正步步展现‘鲶鱼’效应的魅力。在激活金融业务创新,激活金融监管创新,激活金融市场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信托是一种可贵的制度资源。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较,中国的信托法制,在提升金融市场基本功能和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方面,应当肩负起特殊 的历史使命。
信托是建立在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的崭新的制度平台。这里的受托人成了被信任者,而且信托业又必须是真正的专家级的被信任者。因此,《信托法》所倾力维护的利益最大化,是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用资人、资产使用人的利益最大化,更不是受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经纪人,受托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必须凭借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回到现实,更能激起我们对信托制度的珍惜之情。我们正处在一种从旧的纵横交织的法律制度体系向全新的适应市场竞争规则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过渡的“大搬家”状态。有的经济主体情绪浮躁、急功近利、短行为充斥;一些靠商业道德、商业信用、法律契约维系下的债务链条随时都有碎裂的可能;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机构征信工程至今未能完成,有的“法官打白条”,一些寻租行为人、寻求违约利益行为人的信誉风险成本、法律风险成本很低。诸如此类的现象,都在侵蚀着维系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和信誉机制。
珍惜决不是宠溺,对于信托制度更是如此。因为从信托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功能特性看,它是一把“双刃剑”—社会价值与破坏力经常交织在一起。信托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委托人的债权人、受托人的债权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对委托人交给受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追及)、信用提升功能和权利形态转化与分解功能。这些功能使信托具有高度的弹性、灵活性和个性化特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有浓重的私法自治色彩。但是,如果监管不力或引导不当,它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这是信托固有的创造、反抗性格的体现。因此,比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业,信托监管最难。
现实应该正视。结合我们这个国家的金融、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阶段或国情现实,我们在认识、开发、利用我国信托制度资源时,必须借鉴与创造并重,关键是不要轻易跨越历史。我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我们应该创造条件扶持信托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一,在目前的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通过银行与信托、证券与信托、保险与信托的竞争与合作制度的安排,利用信托的弹性、灵活性、个性化特性,来激活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种类,以满足来自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各类投资人和用资人的个性化需求;借助信托的破产隔离制度和特殊的从业范围安排,来理顺证券、银行、保险、基金和投资顾问公司的理财投资业务;在实施混业经营之前,扩大银行的中间业务,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尽快摆脱困境,帮助其它金融机构凸显主业,优化主业,步入合作与竞争的良性循环。
第二,中国的金融改革,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功能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滞后的银行与证券功能拖累实体经济发展的局面不可能一日之间消除。信托作为并行于银行、证券的一端连着储蓄,一端连着投资的管道,在辅以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可以缓解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缺口。
第三,随着日益突进的社会专业化分工,资产管理市场已经是也必将是国内外金融机构拼死争夺的最大的角斗场。且不说满足国内巨大的资产管理市场的需求,念及民族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位序,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开发、利用、扶助可贵的金融信托制度。
第四,一个社会的信用资源十分紧缺,那么,这种资源就弥足珍贵。信托既然能够提供信用和提升信用水平,它的制度价值就不能够也不应该被人忽视。因此,应当尽快解决《信托法》配套制度的短缺问题。完善与信托有关的信托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信息披露、流动机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