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约翰·罗尔斯一直是学界备受关注的学者,他在其第三部专著《万民法》中,把他著名的“正义论”从民族国家的政治构建范围推演到了国际领域,“原初状态”下个人之间通过讨价还价缔结的社会契约延伸到国家之间,就成了“万民法”———一群同样处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国家协定的处理国际关系的规则。这是一个更高一级的讨价还价过程。罗尔斯就此提出了“万民法”的基本规则:
1、人民(民族)要自由独立,其自由独立要受其他人民的尊重;
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
3、人民要平等;
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
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
6、人民要尊重人权;
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
8、人民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
表面上,这些原则并无多大新意,但引人注目的是,罗氏在书中确立了一个万民法的设计前提:对不同种类的国家进行区分。依照一国自由主义宪政体系的有无强弱,他得出了“自由国家”、“合宜国家”和“法外国家”的分类。生活在自由国家的人民是“自由人民”,“法外国家”的人民自然就属于需要国际社会警惕的群体。这与建立“正义论”时,个人之间只有先天和后天能力的强弱之分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在后者,罗尔斯可以从容地表达“所有人在人格上一律平等”的价值诉求,而在前者,他不得不对国际社会的诸多成员做一个粗线条分类,为的是可以顺理成章地把这样的规则写入“万民法”:“自由国家”和“合宜国家”对“法外国家”的破坏万民法之举有权进行干涉。在此,罗尔斯依然非常自信。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再到万民法,罗尔斯异常缓慢地进行着他的学术冒险。但这一次他遇到的困难是前所未有的,在野心的驱使下,他可能要遭遇由“显学”沦落入“正统”的厄运。在这本小书里,尽管“正义”一语的涵义仍以平等为主,但显然,写作《正义论》的罗尔斯不同于写作《万民法》的罗尔斯:彼时,他可以站在分蛋糕的兄弟的母亲的位置上推演他的哲学逻辑,设计分蛋糕的规则,告诉兄弟们“应该怎样做”才能使得社会财富和权利义务的分配达到“正义”;而此时的罗尔斯在设计国家间交往的规范时,不能预设一种完全平等的原初状态,其原因在于,上述八项原则仍然留下了一个问题:面对那些违反万民法的“强盗国家”、“流氓国家”,一个处于第三方位置的国家是否能够突破第四条“不干涉”和第五条“自卫”的规定进行“干涉”?
罗尔斯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他的“正当干涉”可以明确定义为“自由国家”或“合宜国家”对“法外国家”的干涉,换句话说,自由宪政国家属于“正当的国际成员”,而所谓的“法外国家”被无条件剥夺了这种身份。
“万民法”从设计时就面临的终极困境是:这种“法”和国际法一样,最终缺乏一个具体意义上的强制实施者,因此罗尔斯不但要为利益分配设计规则,还面临着对国际矛盾如何执法的任务。最终他这样完成了任务:在“和平”的永恒价值目标下,论证国家间诉诸武力、甚至“干涉内政”的合法性,证明必要的“干涉”是促进和平和维护人权的必要手段。但这种论证又必须以划分不同种类的国家为前提。所以,他不得不首先选择一种政治体制作为“标准”或“范本”,拥有这种体制的国家在万民法体系下居于优越地位,以至可以承担(享有)裁处国际争端的责任(特权);同时也暗示“法外国家”必须向这种体制看齐,才能取得在国际社会中免于受制裁并与其他成员平起平坐的地位。也就是说,“正义论”中由立法者、行政者执行的职责,在“万民法”中只能由法的规范对象自己执行。毫无疑问,这样的理论内潜伏着导向霸权主义的危险,将成为美国左派乔姆斯基们的攻击对象。依照罗尔斯的逻辑,没有一条国际法原则可以始终遵守,诸如“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一律平等”之类我们耳熟能详的国际法原则在“万民法”中将失去位置,而他对不同国家带有歧视色彩的分类,也很难与他90年代倡导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相容。众所周知,美国的外交政策中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打着和平和人权的旗号破坏和平和人权。
南联盟、阿富汗的炮火轰鸣犹在耳侧,读完《万民法》,我想罗尔斯已经失去了他自由主义独立学者的身份(或许他从一开始就不是?),成为本国政治利益的学理代言人。罗氏是讲究“反思的平衡”的,但在为国际社会“立法”时,尽管他努力限制武力干涉的使用范围,原有的正义论框架还是不免要遭到根本性改造,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作为一种公共伦理的“宽容”的丧失。政治自由主义的标志之一就是“宽容”,但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有理由拒绝宽容那些无视、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并可以发动对其正义的战争:“根据我们为自由及合宜人民制定的万民法,这些人民唯不宽容法外国家。拒绝宽容这些国家,是自由主义与合宜性的结果。如果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总念’是正确的,如果我们在发展万民法时采取的步骤也是正确的,则在万民法之下,自由及合宜人民就有权利不去宽容法外国家。”
“911事件”之后的美国,可以说是尝到了“自卫”的甜头,不论它的反恐怖主义理由如何充分,它以充当“世界警察”提升自己的国际威慑力的意图愈益明显。与之相呼应,罗尔斯在理论上一方面奉美国式的资本主义自由宪政体制为正统,认定其他体制为“法外”,另一方面对代表国家决策层的政府和普通民众不加区分,以人民处在“法外”体制下为加以“帮助”的借口———这与其称作“万民法”,不如说纯然是提供了一套维护美国利益的外交理论。比起双子楼被炸时国内民族主义者的叫嚣,有理论武装的美国当局似乎更有理由感到“报仇雪恨”的痛快。
任何一种政治哲学思维都有它的价值倾向,无政府主义、民族主义、自由主义莫不如此。在我看来,它们每一种都可作为对现实状况的矫正仪,然而一旦它们被推向极致之处,便纷纷流露出乌托邦的迹象。这种乌托邦不仅可以表现为纸上的夸夸其谈,更有转化为极权专制的危险———事实上,正是理念世界与现实经验的强行对接,孕育了人类社会史进程中形形色色的极权暴政。这一点,纵然是被严密的逻辑论证武装起来的“罗尔斯主义”亦不能外。所不同的是,罗尔斯这一次编织的乌托邦是给美国当政者看的,更确切地说,是给美国当政者铺路的,以往的极权常常是乌托邦试验的终点,而今天的“万民法”足以成为一场新试验的起点。
还需要补充的是,所有这一切并不妨碍我们借鉴美国式宪政民主的可取之处。唯一可以预见的是,罗氏的理论绝对不可能真正为世界“万民”所接受,这也许是“万民法”最为接近乌托邦之处。(作者系哲学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