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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当事人
作者:基金当事人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07日 共有 12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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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Ⅱ业务等。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根据2014年l0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应当投资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基金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咨询服务。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以及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托管人的四项职责: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的全部资产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复核,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规模与其托管费收入成正比。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关键在于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点作用:

  (1)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运作。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基金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共8条,需要重点掌握)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共11条)

  十一项具体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1.公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对基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力大些。

  2.契约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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