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储蓄式国债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记账式)
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2.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和利差为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区别: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所有投标商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有相同的缴款期。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各自价格的中标价作为各中标商的最终价格。有不同的缴款期。
3.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者是等于票面利率时,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价格承销。
4.投标规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0.01%
价格招标: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2)投标量规定:
乙类:最低投标限额0.5%;最高投标限额10%
甲类:最低投标限额3%;若为不可追加记账式,最高30%,若为可追加,最高25%。
(3)最低承销额:
乙类:0.2%;甲类:1%
(二) 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2013年以后,根据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 73号,2013年6月30日发布), 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目前,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