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企业与政府
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领域——对新政治理论的需要——历史的模式——重商主义——立宪主义——模式与现实——新的问题——几项指导原则——企业和管理人员的自治和责任——开放式经济——一个健全而能执行职能的政府——多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一个领域
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是,当人们讨论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时,这个问题甚至都很少提到。
有些关系,对工商企业本身来说,像对政府的关系一样极为重要。管理人员对这种关系的责任如同他对企业本身的责任的一部分负有责任。它是企业的社会影响的一个领域。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而产生的。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在每一个主要国家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处于不好的状态,迫切地需要重新加以考虑、重新评价和重新建立。在每一个发达国家——以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在这并不存在着明确的规则,也很少有共同的理解,至多只有一些混乱地拼凑起来的法令和偏见、规定、传统和一些特殊的临时措施。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相互进行游击战到最紧密的伙伴关系。同时,还有些新的重大问题不能容纳在现存的关系之中,如环境问题、多国公司问题等。
日益增长的混乱对政府的威胁甚至比对企业还要大。它使政府制定政策和确定方向的能力,即保持其基本机构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它引诱政府从事远超过其能力的工作。但它又使政府在需要进行政治领导的领域中迟疑不决和畏首畏尾。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就是这样。但是,一个能干的、职责明确的、能执行职能的政府却是我们这个复杂而互相依存的社会的第一需要。
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将需要一些适合于多组织社会的现实和需要的政治理论。同时,企业和政府必须从事它们本身的工作。它们必须了解,这些工作中有哪一些是要共同来解决的,有哪一些是要分开进行的。想找出解决办法目前还太早。但必须设计出各种方法和规范,即使只是在个别情况、个别处理的基础上,也必须如此。同时又必须十分小心,以免这些过渡性办法成为不恰当的长期模式,阻碍我们选择有价值的其它办法,使社会陷入显然不恰当的关系。
制定出这些过渡的解决办法并对它们加以监视,是管理人员的首要职责。他不能等待政治哲学家先提出理论来。那样对他的企业、对经济、对社会都过于冒险了。
为了承担起这项责任,管理人员首先必须了解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历史背景。政府与企业问关系的政治传统和行政传统在各个国家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在各个国家中,政治家、政府官员、政治科学家以及公众和工商业者本身所认为的“正确”和“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些传统决定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处于极其混乱而危机的状态,大部分也是由于这些传统。但是,无论是有关政府或企业的书却很少注意到发达国家中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及政治理论。
历史的模式
教科书还在把自由放任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即“市场”经济)中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典范。但是,首先,自由放任是经济理论的一种模式而不是政治理论和政府实践。除了边沁(Bentham)和年轻的穆勒(John Stuart Mill)以外,在过去两百年中,没有任何一个重要的或有影响的政治学家提到过它。其次,即使作为一种经济理论,自由放任只在英国于十九世纪中叶实行过一个较短的时期。
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准则的只有两种差异很大的政治模式。它们可以分别称之为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
这两者中,重商主义较为古老,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特别是十八世纪。它目前基本上仍是流行于欧洲大陆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法国的一种模式,也是确定日本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式。印度在英国统治之下及独立后也都是采用这一模式。共产党俄国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重商主义的模式——更多的是沙皇官僚统治的继续而不是革命的,更接近于重商主义而不是接近于马克思。
在重商主义模式中,经济被看成是国家的政治统治、特别是,军事力量的基础。国家的经济和国家的统治被看成是共存的。两者基本上都是组织起来反对外部世界的。经济的主要职能在于为民族国家反对外来威胁提供生存的手段。在民族国家内部,可能有摩擦、冲突、竞争、争吵,但正如在一个被围困的堡垒中一样所有的争吵和分歧都停留在围墙之内。
重商主义在十七世纪末叶最初形成时的原始概念是,把企业看成是金银货币的供给者,以便用以支付给士兵,而士兵则保卫国家的独立和生存。亚当·斯密推翻了这种推理方式。但是,重商主义模式仍把在国外竞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看成是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出口是其目标和考验。
近几年来的一种流行说法是把日本叫做“日本公司”,意思是指日本的制度是政府和企业结为一体在全世界扩大日本的出口。人们也可以把1880年或1900年的德国叫做“德国公司”、戴高乐统治下的法国叫做“法国公司”。
在重商主义模式下,工商界人士的社会地位较政府机构中的官员为低。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裨斯麦时代的德国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都是这样。但政府官员的职责却在于支持、加强、鼓励工商业,特别是支持和鼓励出口。随着工商业人士地位低下状态的逐渐改变——特别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兴起——工商企业可以说成了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但是,工商企业虽然同政府同在一个共生体中,其地位仍较政府为低。
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工商企业的协会和组织在重商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在法国——德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如此——加入商业或工业协会是强制性的。在日本,这些协会是半政府机构。商业协会的官员,如总干事,通常是以前担任过高级官职的人。他的地位和权力往往仅次于产业界中非常强大的巨头。与工会订立的合同,通常由工业协会来谈判订立,协会的会员部必须遵守。而且,政府也通过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来同工商界进行联系,例如戴高乐时期的法国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就是这样做的。
立宪主义模式在十九世纪主要产生于美国。它基本上把政府看成同工商企业处于敌对地位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人来确定,要在公正的基础上来予以处理。
立宪主义同重商主义一样地不相信自由放任。它也认为政府不能置身于经济和企业之外。立宪主义和重商主义都认为,“工商企业非常重要,不能由工商界人士去单独处理”。但重商主义所采用的方法是领导、指引和给予补助,而立宪主义却说,“你不许”,并应用反托拉斯法、管制机构和刑事起诉。重商主义鼓励工商企业,帮助它朝着有利于加强国家的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方向发展。立宪主义者却决心使工商企业处于政府之外,认为它会招致腐化,并为工商企业的活动制定政治道德的规范。
欧洲大陆是重商主义的诞生地,而美国则产生了立宪主义。杰斐逊(Jefferson)可以说是第一个立宪主义者。他对工商企业深表怀疑,并坚信政府要同工商企业的利益分开。但是,二十年以后,约于1830年的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时期,立宪主义才成为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处理工商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思想模式。
工商界人士在美国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也是在杰克逊统治时期由立宪主义来确定的。自此以后,工商界人土同美国社会中的任何其它集团处于社会上平等的地位。
实际上,在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工商界人士也许才成为社会上显赫的角色。在社会地位上同他处于竞争地位的,并不象重商主义国家中那样是政府官员,而是牧师,以后则是大学教授。在立宪主义模式中,自杰克逊时期以来,还认为工商界人土是爱国的,是可以为国效劳,担任政治领导职务的,特别是在危机时期,更是这样。但在杰克逊以后一百年,当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把工商界人土叫做“有钱的恶棍”时,他也是以纯粹的立宪主义精神来讲话的。
还有,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在立宪主义模式中所受到的对待和地位也是有象征意义的。按照立宪主义的传统,对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深表怀疑,并很少用来作为在政府同工商业界联系的一个渠道;这些协会虽然如同美国国会中的院外集团一样,在幕后很有势力,但并没有——种强制的权力和官方的地位,也不能强制工商企业加入这种协会。
还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在立宪主义最有影响的美国,被认为在政府中代表工商企业并保护其利益的商务部,直到1913年才成为美国内阁中的一个部门——比欧洲大陆的各个商业部要迟一百年到一百五十年。
同样具有象征意义的是,美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拒绝建立国防工业,而依靠政府拥有的兵工厂。因为,如果同外界的独立企业建立契约合伙关系,就违背了立宪主义传统,而兵工工业又必须有,于是只好由政府自己来办了。
模式与现实
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都是政治理论——或行政理论——的思想模式,是未来事物的一种规范。但现实却常常距离理想状态很远。
这特别适用于立宪主义。即使在美国,企业同政府之间应保持敌对和疏远关系的学说,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同一种有强烈的美国特点的重商主义相竞争。这种重商主义创始于杰斐逊的主要对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一代以后,亨利·克莱(Henry C1ay,1777—1852)在其《美国的制度》中把重商主义改造得适合于美国的情况。“敌人”不在国外,而在国内已开发疆界之外的茫无人迹的荒野。克莱不是主张出口,而是主张“内部改进”,即为了扩大国内市场而建设运河、铁路、农场和工业。政府同企业的敌对关系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向企业提供补助而联合行动,特别是在运河同铁路的建设上。而且,很少有国家如同美国那样在贸易上坚持采取保护主义的。
事实上,美国的以及特别是欧洲的许多批评家曾把美国官方宣称的立宪主义政策叫做只是一种完全伪善的冒牌货。但他们却没有看到立宪主义在美国的确曾经拥有并在目前仍然拥有的巨大影响。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美国为什么在传统上反对人民党1“十字军的”制度,而美国的激进分子则在传统上反对工商企业。但欧洲的左翼分子却在传统上“支持”工商企业,只是要求用自己的“好人”即政府官员去代替“邪恶的资本家”。(就这点来看,近来在欧洲兴起了一种要求“改变制度”的新左派,它实际上代表着一种特别有讽刺意味的思想意识上的美国化。它的主要敌人是传统上的欧洲式的左派,即重商主义的左派,例如老式的共产主义者,那就不是偶然的了)美国经济和企业立法与规章的特殊形式,也是由于立宪主义的缘故。但是,以前对于美国的批评却也有相当道理,即美国在对待企业和经济的态度上,在理论上是杰斐逊式(即立宪主义)的,在实践上却是汉密尔顿式(重商主义)的。
重商主义无疑被广泛得多地应用着。而当那个实行所提倡的经济学说和政府不干与经济的唯一国家——英国在十九世纪末叶改变其对待工商企业和经济的政治态度时,它是转向重商主义(是德国模式而不是法国模式)而不是转向立宪主义。
但是,即使是重商主义也从未在实际中完全实现过。从一开始,其间即存在着紧张关系。工商企业曾一再地摆脱政府的控制。即使在日本,政府和工商界相互间既作为伙伴,又作为对手。
而且立宪主义也曾大举进攻。欧洲大陆在十九世纪末叶和二十世纪初叶时政府同工商企业的联合处于最高峰,但那个时期欧洲大陆上最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学派是德国的学院社会主义者。这些强有力并有重大影响的教授们要求把工商企业同政府分开并用某种更接近于立宪主义模式的东西去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际上转向了立宪主义模式。德国在阿登纳时期的两个主要政党都采用的“社会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立宪主义。
然而,这两种模式在一个多世纪的时期内成为指导方针和确定标准,它告诉各国的政府和政治家应该怎么做。它们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它们也许并没有决定企业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它们却确定了一些界限,以便一些特殊的关系问题能在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具体“丑闻”予以具体处理的基础上来解决。
新的问题
但是,这两种模式现在都陈旧了。这两种模式中没有一种模式能为政府或工商企业提供任何指导,没有一种模式能对付需要解决的新的关系问题。这些新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或至少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些问题是由以下四点引起的,
1.“混合经济”;
2.多国公司;
3.政府已丧失其唯一的机构的地位;以及
4.专业管理人员的出现。
一、这些现实中的第一项就是目前的“混合经济”。
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定的。这两种模式也能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作用。(有关把立宪主义改造得适用于社会主义竞争,见第十四章)但这两种模式中没有一种能处理混合经济的问题。在混合经济中,政府的活动同工商企业的活动既互相交织又互相竞争。
每一个发达经济都是以下各种事物的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各种规章,政府控制,补助和处罚,在以前被认为属于政府的一些领域中实行企业自治(如自治性的邮政),以及政府直接从事企业活动。有些机构虽然是按私营公司组成的,但为公众拥有并执行着公共的职能。男有些企业虽然是政府所拥有,但在相当自由竞争的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执行营“私营成分”的职能。并且,还有合伙关系极复杂的巨大的公司。防务采购只是其中的一例。因为,目前在每一个非共产党国家中,防务采购都是由政府、自治管理和主要为私人拥有的承包商之间采用合同关系的形式来完成的。这种合同关系一半是合伙关系,一半是互相斗争。
防务采购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例子,例如,在美国,当防务中的混合经济在首次创造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近三十年以后,仍以“临时紧急状态”来加以解释。有关的每一个人都知道,其中并不存在着什么临时性,而且虚构的“临时紧急状态”正是防务采购中存在着严重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有关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任何想要仔细思考和重新建立这种关系的企图都立即会迎头碰到富于哲理性的矛盾、基本的政治信念和传统,以及“应该做什么”和需要做什么之间不可调和的分歧。正如国防部的一位高级官员有一次讲的,“我们知道这是一片混乱,但总比瘫痪要好。”
但是,甚至在防务以外的领域中,什么是“公”而什么是“私”,什么是“政府”而什么是“企业”,不再能分开了。
曾经在六十年代把人送上月球的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是一个比防务采购更为模糊不清的领域(关于国家航空和航天局及其结构见第四十七章)。国家航空和航天局是一个政府机构,但美国的航天事业却是许多独立而自治的组织为一项共同任务而在一起工作的合作事业。这些组织包括政府机构、大学、个人、尤其是企业。其法律上的结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实际工作却是在一种合伙关系中进行的,在许多情况下由私营企业担任领导工作,制定公共政策并确定目标和标准。国家航空和航天局的一位官员解释道,“在防务采购中,总是由政府派出检查员到承包商的工厂中去控制其工作。而在国家航空和航天局,以下情况并不是罕见的,却由作为承包商的私营企业派出一名检查员到一个政府机构中去控制政府的工作。”
将会有愈来愈多的联合任务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组成一个团体来承担。在这个团体中,按照当时情况的需要而由政府或企业来领导。这些联合任务包括:环境问题,节约使用世界资源的巨大工作,大城市的问题,技术研究和社会研究的问题以及其它许多问题。生活质量的任务可能从其本质来说就是一种联合任务,由非政府的各种机构承担执行的社会责任,可能由政府来提供资金。
这些要纳入重商主义之中已是相当困难的了。政府官员已不再能指导和塑造一个独立助工商团体。在某些关系中,他不得不成为一个合伙者,而且不一定处于较高的地位。在某些关系中,例如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许多领域中,他不得不作为企业(有些是私营企业,有些是国营企业,尤其在欧洲,更是这样)的代言人来对付公共政策。对另外一些情况,特别是在“多国”的关系中,私营企业代表其本国政府的“公共政策”,例如在欧洲共同体或发展中经济中就是这样,而政府官员则捍卫本国工业的“自身利益”。但重商主义毕竟还可以接受这些——虽然有着巨大的困难。
但是,混合经济同立宪主义模式是完全不能相容的。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政党、美国的政治理论、美国的政治评论员在解释政府和经济的实际活动时会碰到极大的困难。
二、与传统的模式不能符合的第二个因素是多国公司。正如以后在第五十九章中将会阐明的,多国公司是经济和政治主权在结合三百年以后的一种离异——或至少是疏远。即使在美国这样最大和最强的国家中,其经济也不再能说成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了。而政治主权却仍为一个国家所专有。还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会有任何东西来代替作为政治主权的民族国家。但却存在着一种真正的世界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其经济动力并实际地决定着经济的发展,直接地影响着各国经济的经济行为、活动和结果,但在很大程度上却不受政治主权的影响。
多国公司既是这种发展的促进者,又是其后果。重商主义模式则受到这种发展的最直接的挑战。对重商主义来说,经济和政治主权的这种离异是不可想象的,但它却发生了。戴高乐将军清楚地了解到这一点。他的有关不准法国企业多国化的决定是完全合理的,但却是完全无效的。
立宪主义模式也很难应付多国公司的问题。
美国人民党后一时期攻击多国公司不是偶然的。对于重商主义传统来说,多国公司的罪过在于它不是也不能是政治主权的一种工具。对于美国有立宪主义传统的人民党人来说,多国公司的罪过在于它不是也不能是美国道德的一种工具。相反的,它必须使自己适应于它所在经营的每一个国家流行的政治主权的法律和道德信念。
不论重商主义或立宪主义模式,都无法避免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是,与任何一个及所有的民族国家的政治主权相分离并超出其范围的自治性世界经济:一种具有它自己自治的非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超国家的货币和信贷机构。这明显地是今后的趋向。事实上,1971年12月史密森协定中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发行的国际提款权为“超级货币”,就是朝此方向发展的决定性的一步。如果继续循此发展,那么重商主义模式或立宪主义模式即使作为一种纯粹理论性的观念也不能维持下去了。
三、在由多种组织构成的社会中,政府成为一种具有特殊目标的机构,而不是唯一的机构。这样一种社会为非政府的领导集团、特别是工商企业的管理人员创造出了社会责任,因而破坏了政府独一无二的作用和地位。其它机构再也不能像在重商主义模式中那样被看成是国家政策的宏伟设计的“侍女”了。
戴高乐之所以成为如此给人深刻印象的一个人的原因就在于他拒绝接受这点,而坚持“伟大政权”无可挑战的优越地位——不仅对经济,而且对艺术和教育也同样如此。这使得戴高乐显得一贯而明确,但也使得他的政策显得陈旧而最终几乎显得荒谬。即使是对于一位伟人的最狂热的崇拜者来说,也感到这样。
但是,对一个企业要在其中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立宪主义模式也感到难办。立宪主义一贯的立场是坚持同企业保持敌对关系,认为必须对企业加以限制、监视、 管制——必要时加以惩罚——以免企业不负责任地和反社会地行事。传统的美国自由派因而抱着又爱又恨的态度,一面要求把通用汽车公司和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分裂成更小的单位,一面又要求它们动员自己的资源来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
四、最后,出现了不同于所有主——企业家的专业管理人员。传统的模式谈的是工商业家,而目前的现实是管理人员。这意味着涌现出了一个企业管理人员的集团,其出身、教育、背景和价值观同政府官员都极为相似。(唯一的例外是英国,但也在迅速变化中)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以及其它机构的领导集团)却正在变成管理人员。
这种发展趋势使得企业有官僚化的危险,但也废除了旧的分界线,因而破坏了重商主义模式和立宪主义模式据以建立起来的区别。
管理人员这个领导集团的出现同重商主义模式特别不能相容。但是,日益增长的把企业管理看作公共行政管理的楷模的倾向,同立宪主义传统是同样不能相容的。
可能有人会说,这些是政府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的问题。但是,工商企业和管理当局如果无视传统的、继承下来的两种关系的模式已不再能恰当地对现实的关系进行组织和建立这一事实,就过于冒险了。
正如前面讲过的,还看不到什么解决的办法。
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可能不同意上述论点。但在共产党国家中的现实却完全是一种东拼西凑、日益的紧张状态、无用的妥协和效率低下。共产党国家中坚持彻底的重商主义的“保守派”同主张企业“自治”和市场经济的“务实派”或“自由派”之间的斗争是重商主义模式同现实之间差距日益增大所引起的。俄国人担心南斯拉夫、捷克或中国偏离其模式,是一种政治上的担心而不是有关经济成果的担心。
几项指导原则
我们目前虽然没有已知的解决办法、新的政治理论、新的和更恰当的模式,也必须来处理一些特殊的问题。所需要的是“规范”,是能对各种特殊问题(特定的、实际的、临时的问题)的特殊解答进行检验和判断的准则,是在对各种特殊问题进行特别处理时能加强或至少保护国家、政府、经济和工商企业的根本的长期需要的指导原则——这是可以达到的。
一、第一项这种规范是社会的经济组织即工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要有自治权并负有责任:
在经济利益方面,
为了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以及在社会利益方面。
“负责的企业”可能是较目前已陈旧的“自由企业”的一个更好的口号。2
为了对其成就负责,经济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有自治权。一个人不能对自己无权并无法控制的事物负责。工商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必须经受成就的考验,否则,它们就不会有所成就。它们必须能够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并依据客观的准则来分配社会和经济的资源,否则,资源的分配立即会不恰当。3
这不是一个所有权问题。它要求在三个经济方面进行市场检验和市场决定。这三个方面是:商品和劳务的市场,资本和投资的市场,以及工作和职业的市场。
在这三种市场中,最重要的可能是资本市场。有关未来的资源正是在资本市场中在预期成就的基础上予以分配。因此,正是资本市场,虽然需要进行管制,同时也需要自行决定。 但也还需要有一种开放式经济,一种企业能够诞生、也能够死亡的经济。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的经济制度的一个根本弱点是不容许企业破产,只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才容许企业清理。而社会和经济的福利却显然要求有一种健全的企业的新陈代谢。
在今后的数十年中。这一点将显得特别的重要。今后的数十年将是一个变动的时期。如果不让企业、即使是大的和显然十分重要的企业可以死亡,那么经济体就会日益老化、僵化。那并不会阻止变化,而只会使变化不是采取逐渐调整的形式而是采取一种灾难性威胁的形式。
对这种变化的社会影响需要一种缓冲。如何才能做到,我们已在前面讨论过(第二十二章中有关瑞典雷思计划的部分)。而雷思计划的优点正在于把对个人来讲可能是灾难性的事物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运用转化成为“可以保险的风险”。
政府的成就能力也取决于企业和管理当局的自治。一种政治程序至多只能粗劣而痛苦地做出一些有关资源分配的决定。这将使得政府臃肿而负担过重,以致它完全不能行动,不能做出决定,不能恰当地从事于政府本身的工作。4
社会也要求管理当局的自治。各主要组织的管理人员合起来成为多组织社会的领导集团。但是,一个健全的社会要求有一种多元的领导集团,这些领导集团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优先顺序、不同的“风格”。一个健全的社会在各种职业和职业阶梯上、在各种观点上、在生活方式上要求有各种不同的选择。否则,它就退化为全体一致而失去其变革的能力。当变革的需要产生时——而这是经常会产生——没有一个人能想出一种与众不同的办法。而那种一致的行为则是领导集团中的每一个人都习以为常的,即使不是认为不可改变的,也认为是正确的“自然规律”。同时;那些不轻易适应于一个领导的一种准则的能干而有抱负的人则被排挤。
一个健全的社会是“各种对立文化”的一个综合体。这些对立文化不一定要互相冲突——事实上,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这些对立文化互相等重。但它们必须处于竞争共处之中。在一个关键组织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助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社会中,社会的健全要求主要领导集团的自治。它要求拥有自治的管理当局的自治企业。
二、但是,社会也需要有一个健全而能起作用的政府,特别是在我们目前这样的一种复杂而互相依存的社会中。
作为政治决策者的政府,现在也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需要,而政府作为政治决策者的能力却日益由于政府的臃肿、规模过大以及官僚化而受到损害,日益由于政府承担过多事情、许诺过多、“做”得太多的倾向而受到损害。政府愈是虚胖,则实际上愈是软弱无力。5
企业和企业的管理当局并不能使政府恢复健全。那是一项政治上的任务。但它们至少能认识到有此需要,并在制定企业同政府的关系时避免那些可能会削弱作为中央政治决策者的政府的成就能力的事.它们在这一领域中的责任是“不要有意识地造成损害”。(见下一章)
多国公司
三、经济自主和有效政府这双重需要在企业同政府间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上合并在一起了。
多国公司(见第五十九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时期的一项中心经济成就,而且也许是本世纪最有成果的社会创新。但它也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所需要的是找出一种关系,保证真正的世界经济同各国政府的政治主权能和平共处。否则,我们就将损害或毁灭多国企业这项最有希望的进展并损害政治远见和政治行动以及建立政治社会的能力。
四、仔细思考企业同政府间相互关系的需要,主要并不是由于企业危机的结果,而是由于政府的严重危机的结果。但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把同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他们的任务。他们不能等待政治科学家或理论经济学家。同每一项“政府的侵犯”进行斗争的纯消极态度是不会有效的,而只会造成延误。所需要的是积极的、肯定的行动。
我们所需要的并不是更多的法律。目前不会有什么国家苦于法律太少。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新的模式。但我们所能期望得到的只是对特殊问题的临时特定解决办法。可是,这些解决办法必须符合于以下的最低规定:它们应该保持工商企业和企业管理当局的自治和责任,应该保证一个能进行变革的自由而灵活的社会,应该能协调多国的世界经济部民族国家的主权,应该鼓励强大而有成就的政府。
第二十八章 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责任的伦理
工商界人士约伦理:不恰当的问题——是领导集团而不是个别的领导者——成为一个专业人员意味着什么——责任的伦理——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社会责任与“俱乐部成员资格”——经理人员的报酬和经济上的不平等——“金镣拷”——利润动机的夸张——独特的职能和公众的特性
关于企业的伦理或工商界人土的伦理有着无数的说教和出版物,但其中绝大多数却与企业无关,而且同伦理也很少有关。
一个主要的题目是普通的、平常的正直。我们被庄重地告知,工商界人士不应该欺骗、偷窃、撒谎、贪污或行贿。其他任何人也都不应该这样。男人和女人不能因为他们的工作或职位而有权违背个人的行为规范。但他们也不会由于担任了副总经理、市长或学院院长就不再是凡人了。总有一些人会欺骗、偷窃、撒谎、贪污或行贿。问题在于个人、家庭和学校的道德价值现和道德教育。但既不存在着一种独立的企业伦理,也无此需要。
所需要的是对那些抵挡不住引诱的人——不论是企业经理人员或其他人——加以严惩。英国的地方法官在审理酒醉驶车案件时,如果被告出生身于一家知名的公立学校或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通常会课以较重的处分。而晚报上也会以“伊顿公学毕业生犯了酒醉驶车罪”的标题予以报道。没有人期望伊顿公学的教育会培养出一些戒酒的领导者。但伊顿的徽章即使不是一种表示特权的徽章,也是一种表示杰出的徽章。如果不对带有伊顿徽章的人比普通人严加惩处,那就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感。但却并没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伊顿公学毕业生的伦理”问题。
在讨论企业中伦理问题时的另一个通常的题目同伦理无关。
例如雇用应召女郎招徕顾客这类事并不是伦理问题而是美学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刮脸照镜子时,希望看到我自己是一个拉皮条的人吗?”
有着严格要求的领导者的确是件好事。但严格要求在领导集团中并不普及,不论是在国王和伯爵、牧师或将军,甚或文艺复兴时期的画家和人道主义者这样的“知识分子”, 或中国传统的“文人”中,都是这样。一个严格要求的人所能做的只能是从那些违背他的自尊心和志趣的活动中退出来。
近来,除了这些老的说教题目以外,又加上了第三个题目(特别在美国,更是这样):我们被告知,管理人员有一种“伦理责任”在其社区中发挥积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去为社区的事业服务,把时间用于社区活动,等等。
在许多国家中,这种社区活动并不适合于传统的习惯,例如日本和法国就是这样。但是,在社区有着“自愿参加”传统的地方,特别是在美国,的确应该鼓励管理人员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并在其中起着负责的领导作用。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强迫他们去参加,也不应该依据他们对自愿活动的参与来对他们评价,给以报酬或提升。命令或迫使管理人员参与这类活动就是滥用组织权力,是非法的。
一种例外的情况可能是那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其社区活动事实上是他们对企业职责的一部分。例如,电话公司的地区经理参与社区活动,而他在参与时,是作为其经理职责的一部分和他那公司的地区公共关系的代表来进行的。同样的情况也适用西尔士—罗贝克公司一个地区商店的经理。一个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参加了十几项不同的社区活动并且每日在不同的“服务俱乐部”中吃中餐。他完全清楚,他这样做并不是为社区服务,而是为了推销他的业务并猎取可能的顾客。
但是,管理人员参与社区活动虽然是合乎需要的,但同伦理无关,同责任也很少有什么关系。那只是一个人作为一个邻居和公民所做出的贡献。而且那是在他的职务和管理责任以外的事。
是领导集团而不是个别的领导者
管理人员特有的一个伦理问题是由以下事实引起的,即各个机构的管理人员是集体地组成为多组织社会中的各个领导集团,而分别地来看,一个管理人员只不过是另一个同伙的雇员。
公众是明确了解这一点的。即使是最大公司的最有权力的首脑也并不为公众所知。事实上,公司中的绝大部分职工也只是知道他的姓名而并不认识他的面容。他之所以能达到这样高的职务,可能完全是由于个人的才能和经过考验的成就;而他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则完全是由于他的机构。每个人都知道通用汽车公司、美国电话公司、三菱公司、西门子公司、尤尼莱佛公司。但是,谁是这些大公司的头——或谁是加利福尼亚大学、工艺技术学院、伦敦盖伊医院的头,那主要只同这些机构中的管理集团有关并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把管理人员说成是个别的领导者是不妥当的。他们是“领导集团的成员”。但整个领导集团却的确拥有明显的、显赫的。权威的地位,因而它也就负有责任——本书前面各章中所讲的就是这种责任。
但是,这些责任是什么呢?作为领导集团一个成员的个别管理人员的伦理是什么呢?基本上来说,成为一个领导集团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传统上所讲的“专业人员”。成为领导集团中的一员就拥有地位、职位、声势和权力,因而也有责任。期望每一个管理人员都是一个领导者是不切实际的。在一个发达国家中,管理人员即使不是成百万,也是成千上万——领导者的品质往往只有极少数人才拥有。但是,管理人员既然是一个领导集团的一员,就必须符合于专业人员伦理的要求——一种责任的伦理的要求。
明知有害而不为
一个专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是什么,早在两千五百年以前就由希腊医师希普罗克拉底的誓言中明确指出,“明知有害而不为。”
没有一个专业人员,不论是医生、律师或经理,能保证他一定能为其顾客办成功。他所能做到的只是尽力而为。但他能保证自己明知有害而不为。反过来说,顾客必须相信专业人员能够明知有害而不为。否则,顾客就根本不信赖专业人员了。专业人员必须有自主权,不能由顾客来控制、监督或命令。他必须能独立自主地用自己的知识和判断来作出决定。但是,他的自主权的基础,事实上是他的自主权存在的依据是,他自己“以公众利益为先”。换句话说,一个专业人员拥有自主权并且不受政治或思想意识上的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是独立自主的。但他的言行必须受他的顾客的利益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属于公众的。“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是专业人员伦理的基本准则,是公共责任伦理的基本准则。
许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没有认识到,他们为了能保持独立自主,就必须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承担起专业人员伦理的责任。他们必须懂得,他们的职责在于仔细检查自己的言行以便保证做到绝不明知其有害而为之。
这些领域之一,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领域,我们已在第二十五章中讨论过。如果一个管理人员由于担心“不受人们欢迎”而不对自己企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深入思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他就是明知故犯。他就是故意让癌细胞生长。我们已讲过,这是极为愚蠢的,最终对企业或产业所造成的损害比一点暂时的“不愉快”所造成的损害要更大。而且这也是严重违反专业人员的伦理的。
但也还有其它一些领域。特别是美国的管理人员,常常在以下一些方面违反“明知有害而不为”这一准则:
——经理人员的报酬;
——用福利计划把公司雇用的人员戴上“金镣铐”,
——有关利润的辩护。
他们在这些领域中的行动和诺会易于造成社会的分裂。他们往往隐瞒健全的现实而引起社会的不健全状态,或至少造成社会的忧郁症。他们往往会指引到错误的方向并妨碍互相了解。这才是严重的社会祸害。
经理人员的报酬和经济上的不平等
同广泛流传的看法相反,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人们的收入比有史记载以来的任何一个社会都要平等得多。而且,随着国民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增长,人们的收入趋向于稳定地更为平等化。而且,同流传的论点相反,在美国,人们收入的平等化程度最高。
人们的收入平等化程度的最可靠的衡量标志是所谓吉尼系数,在吉尼系数中,如果指数是零,那就表明人们的收入完全平等;如果指数是1,那就表明人们的收入完全不平等,整个社会的收入都由一个人占有。吉尼系数中的指数愈低,则社会上人们的收入愈是平等。美国在七十年代早期的吉尼系数约为0.35,基本上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也许还有日本相同。西德与荷兰约为0.40,法国与瑞典约为0.50。1
具体说来,在一船的美国,企业中,收入最低的人同负责的人一一即操作机器的工人同一家大工厂的经理——之间的差距,把税收的因素考虑在内,至多为一比四。一个操作机器的工人在纳税后拿回家的收入,1970年约为七千五百美元一年,而极少数工厂经理的税后收入,包括所有的奖金等,则一年超过两万五千美元。如果把各种额外收入计算在内,则其差距更小,约为一比三(或一万二千美元比三万五千美元,至多如此)。其它发达国家,如日本,比率大致如此。这应该说比任何一个共产党国家中人们的收入都更为平等得多。单只从共产党国家中的经济水平较低这一点来说,就可看出。
苏俄事实上没有所得税,其产业工人同工厂经理之间的收入差距约为一比七,还没有把俄国经理的非现金福利计算在内。而且,俄国的经理是采用极端的利润最大化方法来经营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其奖金制度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在中国,工人同工厂经理的收入差距似乎在一比六左右。
美国经济中实际上的收入差距是“太高了”或“太低了”,这是随各人的观点而不同的一个问题。但这个差距显然抵于绝大多数美国人能够接受甚或认为恰当的水平。每一次调查都表明,工厂中蓝领工人同“大老板”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比十或一比十二的水平,是“大致恰当”的。如果照这个比率来算,“大老板”的“税后净收入”要达到七万五千美元到十万美元一年,而其税前收入则至少要相当于二十万美元一年。可是,只有极少数高级经理,包括奖金在内,才能达到这个水平。如果把包括附加收入、分期补偿、股票认购权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额外:报酬在内的总收入进行比较——应该是这样来比较的——那么算下来税后收入要高达十五万美元,而其税前收入则要高达三十万美元一年才达到一比十二的比率。可是,只有非常巨大的公司中的十几个高层人物其纳税前的“各种报酬总额”才能达到三十万美元或以上。“大富翁”并不是被雇用的经理人员——税收制度防止了这一点(也应该这样做)。而是少数实行所得税以前时期百万富翁的继承人或一些小型企业的所有主。
经理人员、特别是最高层经理人员的税后报酬,相对于体力工作者和文书工作者的收入而言,五十多年来是持续下降的。
美国社会中收入的日益平等化这一事实是极为明显的。但公众的印象却是收入日益不平等。这是一种错觉,但它是一种危险的错觉,具有腐蚀性。它破坏了那些必须在一起生活和工作的集团之间的互相信任。它只能导致各种政治措施,而这些政治措施对任何人都没有利,而且只能对社会、经济和经理人员造成损害。
有关美国的收入日益不平等的看法,在相当程度上当然反映了美国的种族问题。一批失去公民权的无业黑人涌进大城市,使人感到他们就是收入极端不平等的受害者。其实,在业黑人的收入在迅速增长,而且大约在十年左右就可以同从事同样工作的白人收入相等——而且美国黑人的五分之四是就业和正在工作的。但是,上述事实却被少得多但却高度集中在主要城市黑人区中无业的或无法就业的黑人群众的极端贫困弄得模糊了。
收入日益不平等这一看法广泛流传的另一原因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之所以成为一种腐蚀社会的毒药就在于它使得人们去寻找出一个坏蛋来。经济学家解释说,通货膨胀并没有使任何人得益,人们由于通货膨胀而丧失的购买力并没有被什么人得到。但这种解释是人们的日常经验无法接受的。总有什么人得益了,总有什么人“偷去了本来应归属于我的那部分”。因此,历史上的每一次通货膨胀都造成阶级仇恨、互不信任,并认为总有“什么人”不正当地损“我”肥己。在每一次通货膨胀中,总是中产阶级成为患偏执狂的人,转而反对“体制”。发达国家中六十年代的通货膨胀也不例外。
但是,造成收入日益不平等这一危险的错觉的主要原因是大肆宣传的极少数大公司中极少数上层人物巨大的税前收入以及同样大肆宣传的经理人员的“额外”报酬,如股票认购权。
一个大公司的总经理所得到的年薪五十万美元大部分只是一种“象征性的金钱”.其作用主要是显示地位高而不是收入多。无论律师们怎么去找税收法上的漏洞,其年薪的绝大部分立即就被税收部门征去了。而所谓“额外”报酬只不过是试图把经理人员收入的一部分归入税收较低的等级中去。换句话说,这些做法在经济上并没有太大的作用,但在社会上和心理上却是“明知其有害而为之”。它们无法辩护。
消除外界攻击的一个办法是,公司规定一个税后报酬的最高幅度。一比十的比率是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完全可以接受的。而绝大多数公司实际上的幅度比这要小得多。(但我认为应该容许有一些例外情况:极为罕见的,“终生一次的”,非常大的“特别奖金”,这是付给那些做出特殊贡献的科学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或销售员的)
但同样重要的是,管理人员要承担起切实遵守合理的税收制度2的责任,这种税收制度消除了“在税收上耍鬼把戏”的引诱和必要。
对于有成就的经理人员给以适当激励是极为必要的。而用金钱作为报酬比额外津贴这类隐蔽形式的报酬更为可取。一个经理人员收到了金钱,就可以自行选择如何使用,而不是公司给什么就接受什么,如带司机的汽车、大住宅,或像某些瑞典公司中那样提供带小孩的保姆。事实上,美国企业中实际收入的差距还不够大,而1950年以来收入差距上的过于小这一点,已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造成有害的影响。
但最有害的还是不平等的错觉。其基本原因是税收法。但管理人员愿意接受这种反社会的税制结构并实际上在其中玩花样,也是一种重要的原因。除非管理人员认识到了这违背了“明知有害而不为”这一准则,他们最终将成为主要的受害者。
“金镣铐”的危险
目前的管理人员没有遵守“明知有害而不为”这一准则的第二个领域是同报酬密切有关的。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报酬和福利日益被误用来铸造“金镣铐”。
退休金、额外报酬、奖金和股票认购权全都是报酬的各种形式。从企业——但也从整个经济——的观点来看,这些不管贴上什么标签,都是“人工成本”。当管理当局坐下来同工会进行谈判时,也是把这些作为人工成本来处理的。但是,即使是由于税法的偏差,这些福利已日益被用来把一个职工束缚在其雇主那里。这些福利被搞得取决于在同一个雇主那里要呆多少时间、往往要待许多年才能享受。它们被搞成这个样子,如果一个职工离开一家公司,就会受到很重的惩罚,实际上丧失了这些福利,而这些福利是他已经挣得的,并且实际上是他以往工作期间的工资的组成部分。
对于日本这样一个以终身雇佣为基础并排除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来说,这也许是恰当的。但是,即使在日本,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也不愿再接受这种“金镣铐”了。他们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了日本经济的利益、甚至为了日本公司的利益,都日益应该有流动的自由。而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这种“金镣拷”显然是反社会的。
金镣铐并不能加强公司,而只能导致“消极的选择”。那些知道自己在目前的工作中不能取得成就的人——即那些显然被安排在不恰当位置上的人——常常不愿移动而留在他们明知对自己不恰当的地方。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离开的话,所受到的惩罚是太大了。他们留下了,但进行抵制并感到怨恨。他们知道自己是被收买了,而自己是过于软弱,以致无法拒绝。他们在以后的工作年代中通常会抑郁不快、悔恨痛苦。
职工自己迫切要求这些福利这一事实并不能作为一种借口。中世纪的农奴制在开始时也是由于对“受雇的好处”的迫切追求才产生的。3
因此,管理人员有责任深入考虑一下,这些福利中有哪一些应该同继续雇佣联系起来——从这些福利本身存在的原因来考虑。例如,股票认购权可能就属于一项。但养老金、优异成就奖金、分享利润等是职工已经“挣得的”,是职工应该得到的,不应限制他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个人、一个人所应享受的权利。还有,管理人员必须努力使税法作必要的改变。
利润动机的夸张
最后,管理人员用他们对利润的夸张使得公众难于了解经济的现实。这违背了下述要求,即作为领导者的管理人员,不应明知故犯。这种情况在美国特别严重,但也同样适用于西欧。因为,在西方,管理人员仍然经常在谈论利润动机。而且他们仍然把他们企业的目标确定为利润最大化。他们不去强调指出利润的客观职能。他们不谈风险——或只是极偶尔地提到。他们不去强调资本的必要。他们几乎从来不提一下资本的成本,更不提一个企业必须生产出足够的利润以便用最低的成本获得它所需要的资本。
管理人员经常抱怨人们对利润采取敌对态度。他们很少了解到,他们自己有关利润的夸张正是造成这种敌对态度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管理当局在向公众谈话时所用的语言中,事实上没能证明利润的正当性,没有说明为什么要有利润,没有表明利润所起的作用。他们谈到的只是利润动机,即某些不知姓名的资本家的追求利润的欲望——而社会为什么对其它欲望(如重婚)不予纵容,而对这个利润欲望却予以纵容,从来没有说明。可是,利润率却是经济和社会极端必需的。
绝大多数美国大公司的管理实践是完全合理的。是有关利润的夸张使之模糊起来,并使得企业和社会有受到损害的危险。事实上,很少有美国公司按最低要求来制定其利润率,以致许多公司很可能低估了本公司真正需要的利润率(更不用说如第九章中提到的,通货膨胀使得资本受到侵蚀了。) 但是,他们有意无意地以下述的双重目标为依据来规划他们的利润,即保证获得所需的资本并使资本的成本最小化。在美国的情况,即使只是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高的“价格/报酬比率”对于使资本成本最小化的确具有关键意义。因此,“利润最佳化”就是一种完全合理的战略。它能使资本的实际成本从长期来看,降低下去。
但是,这使得继续应用利润动机这种夸张言词更站不住脚了。它起不了好的作用,只会造成混乱和引起怨恨。
这些有关管理人员没有遵守“明知有害而不为”的例子,主要是美国的。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西欧。可是,它们却很少能适用于日本。,虽然如此,其原则却可应用于所有的国家,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例选自企业管理,但其原则却可应用于多组织社会中的所有各种机构的管理人员。
在任何一个多元社会中,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一直是一个中心的问题和主题。由各种组织构成的多元社会也不能例外。这个社会的领导者“代表着特殊的利益”,即满足社会的特殊和部分需要的各种机构。同时,他们又是这样一种社会所知道或可能产生的主要领导者。他们必须同时为他们自己的机构和共同的利益服务。要使社会能执行其职能,更不用说使之继续成为一个自由社会了,这些我们称之为管理人员的人们就要在他们的机构中保持“独立自主”。不论这些机构归谁所有,或以什么方式所有,它们都必须保有自主权。但是,他们在其伦理上却必须是“为公众”的。
管理人员一方面要执行其独自的职能,即保持其机构必要的自主权并对它自己的使命和目标负责,另一方面又有其为公众的性质。在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之中就产生了多组织社会特有的伦理问题。同今日有关社会责任的宣言中充满了日益响亮的“政治家风度”的号召相比,“明知有害而不为”可能显得很温和。但是,正如古希腊医师很久以前就发现的,这却不是一条易于遵守的准则。正因为它朴实而自然,才使它成为管理人员所需的伦理、责任的伦理的最恰当的准则。
第二部
经营管理者:
工作、职务、技能与组织
经营管理者之职务的行使并非靠委授,而是源自企业需要及现实,自动自发者;从而有了经营管理之职务、工作、技能,与明确的经营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