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特恩权。采邑制受封者宣布效忠国王,服兵役即向国王政府提供一定兵力。这一改革伴随着血腥的战争。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生享有,不得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新国王上任举行施封和受封仪式,封建依附关系是直接的。社会意义在于限制封建主的特权;使法兰克社会封建化加深。(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3)农奴份地农奴从领主处领取份地,终生依附于土地,完全是可以转让的财产3.动产所有权(1)范围:牲畜、武器、农具、奴隶等(2)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3)动产所有人行使完全的所有权(4)丧失动产可行使追及权丧失动产基于自己的意思,如寄存、出借,追及权效力只及于相对人(寄存出借的对象,而不是现占有人);丧失动产如果违反自己的意思,如被盗、被骗、遗失,则追及权效力可及于该动产持有人。除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通过捕捉(搜查)程序行使追及权三.债权制度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债法很不发达特征:1.契约种类少(买卖、借贷、借用),并且订立和履行带有很强的形式主义特点,注重形式,债权、债务关系简陋2.公开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五种保护债务履行的方法①发誓(通常指剑发誓);②名誉上的保证;③扣押财产(债权人私人直接扣押,裁判扣押);④扣押人身;⑤设定质权(由罗马人创造)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事先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让其留置、控制这些物品,标的物大多为动产,但逐渐地也以土地为标的(不方便但也有抵押权)四.继承制度1.只有法定继承,不承认遗嘱继承2.男子以双手接受;女子以一只手接受3.继承顺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同一顺序中,男性优于女性,继承分额女子仅是男子的一半五.违法行为1.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两个亲属团体的问题);在日耳曼法成文化时代,已普遍实行赎罪金制度,金额可讨价还价,达不成协议则继续复仇;查里大帝时,明确禁止血亲复仇,实行赎罪金制度,确定赔偿(赎)金,杀害妇女赔偿金较高2.犯罪:早期,大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私犯比公犯多,主要有叛逆、逃兵、放火、暗杀等,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死刑的方法有绞刑、活埋,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者丧失一切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将他杀死;后期,国家权力增大,由国家机关惩罚的犯罪的范围也扩大了,出现了侵犯国王、侵犯教会、侵犯领主等新的犯罪种类,都处以死刑第三节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1.团体本位的法律: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2.实行属人主义3.具体的法律规范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二.地位1.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基本因素,社会三大法律支柱之一:中世纪早期占统治地位,中期以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法的一个因素2.对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有重大影响,是其重要的历史渊源:英国法在很大程度上继承日耳曼法,并将其传播于世界各大洲;大陆法系也吸收了很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原则和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对其继承较多;罗马法商品经济,日耳曼法封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