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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指导之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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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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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克己复礼)(1)仁的含义:孝、悌、忠、信、恭、宽、敏、惠、刚毅、木讷、温、良、俭、让、忠恕、中庸、博学、爱人仁,亲也,从人从二仁的基本原则(基本涵义):爱人①爱人具有宗法性和等级性,由亲及疏,由己及人,由孝悌而尽忠,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①爱人从亲亲开始,首要的是爱父兄②仁者爱人有等级,等级不同,爱的要求也不同,卑幼无条件服从尊贵③爱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违背仁的要求不仅要受到良心的谴责,还要受武力的征讨和刑罚的制裁,孔子直接赋予伦理规范法律性质,使忠孝具有法律性质礼是仁的形式表现。苟志于仁矣,无恶也。人而不仁,如礼何?2.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②礼不下庶人的修正,也是对旧礼世卿世禄的否定(2)法律的制定与应用以礼为指导,其具体体现①正名,以法律来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份。正名是治国的起点,正名的宗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②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庶人不宜,反对分裂割踞,主张政权的集中统一③父子相隐,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犯罪,符合周礼亲亲的原则,合理而屈法,扩展为臣为君讳(隐瞒包庇)为亲者讳④为政以德,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采取道德教化、怀柔安顺的方法(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导之以德①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不至于离经叛道)(2)宽猛相济,以德为主(3)道德教化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以德去刑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赏善罚恶,目标是无讼(4)贤人政治A人存政举尊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先王得天下是由天授予的,所以先王之法是得到天的同意的,而天又是顺应民心的。先王之法是理想法,与实在法相对,实在法服从理想法。从而为其仁政,法律主张提供论据2.以性善论为基础的教化论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3.君贵君轻说,暴君放伐论4.贤者在位,能者在职(1)迫不得已之下可逾越等级6.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2)布锣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其父子离。(三)荀子可能师从于宋*(金字旁右边是开),最推崇孔子和子弓:咸遵夫子之业而润色之,以学显于世。(司马迁);孟子主要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学,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礼学,由重视客观约束而走上,外王的道路;吸收了各家所长,对各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综合;批判孟子的性善论,批判墨家,认为社会必须有上下、尊卑、等级之分;也吸收了墨家、道家、法家的观点,但认为人定胜天,主张人治,最反对名家,以儒学这基础这它们进行改造;思想主要体现于书中,部分疑为其门人所作;荀子是继孔孟之后的儒家代表人物,但与两者思想已不同,是儒法合流的先行者,他的法律思想也具有儒法合流的性质,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礼法统一,从而为秦汉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辟了道路1.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同时指出自然界的规律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可以掌握和利用它。人定胜天(2)人性恶,其善者伪也。(针对孟子的性善论)好利恶害,礼仪道德都是后天培养的,后天通过教学才能使人改恶为善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谓之伪。人类社会的礼乐刑政都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设制的,人需要群居,社会中既要有社会分工,也要有上下尊卑的地位(等级)划分,要维持之,就需要国家,需要法律、道德、礼仪。荀子所讲的名份实际上就是要确立封建的等级名分和统治秩序,荀子在起源论中将礼仪和法政并提,从这点可看出他不同于单纯的儒家和法家,单纯的礼仪教化是不够的,要与法律相结合,主张礼法并用,但以礼为主。2.君子者,法之原也。(2)有君子,则法虽有,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其,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强调君子主要治国,首先要选拔人才;总的来讲,荀子的法律思想是把儒家的礼治仁治与法家的法治相结合,为统治阶级提供了全面的治国之道,以礼为主,礼法统一的思想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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