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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典型考题剖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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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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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2005年卷一不定项第95题)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答案:A、D解析: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和义务外交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不受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对于行政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为不能接受。故选项D正确。注意不受的人和不能接受的人的措辞范围是不同的。使馆馆长和一般外交人员是不受的人,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为不能接受的人。2.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2003年卷一多选第60题)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外交人员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重点),其中有两个是绝对的,一个是刑事的,一个是作证方面的,除此之外,享有有限制的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豁免。外交人员民事管辖豁免有以下例外:(1)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3)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4)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不能对与主诉有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A项赵某以使馆名义购买房屋发生纠纷,可以管辖豁免,不合题意;B、C项分别属于上述第(2)、(3)项管辖例外,合题意,应选。D项纯属国内债务问题,而且当事人均为甲国人,可以在乙国法院豁免。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2003年卷一不定项第93题)A.使馆外交人员B.外交信使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答案:C解析:条例和公约对特权豁免的人员范围分别做了放宽和限制。对外交人员方面进行了放宽,对配偶和子女方面进行了限制。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颁布之前,A、B、D三项所列均是《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我国先后均予以接受。《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在保留这些内容之基础上,新增了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故C项正确,当选。为了让您更好的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以下讲解请您认真(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绝对)(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保护义务,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财产、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来往公文、外交邮袋、外交信使、明密电信。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4.使馆免纳捐税和关税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应收的费用,如水电费等,也不包括派遣国或使馆馆长订立承办契约依接受国法律应缴纳的捐税。使馆办理签证、护照等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使馆的公务用品入境,如办公室家具、车辆等免纳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有权使用国旗和国徽(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馆长和外交职员)1.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留,接受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名誉受到侵犯。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动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由于外交人员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的他人正当防卫的实施。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并不排除接受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③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3)作证义务的豁免:(4)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要注意的是,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4.免税免验(1)外交代表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有几项例外: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除外);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自接受国境内获得的私人所得或投资课征的捐税;为提供特定服务所付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抵押税等。(2)外交代表或与之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包括其定居所用的物品在内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免税之列的物品,或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可在外交代表或其代理人在场时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4.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卷一不定项第94题)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推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答案:A、B、C解析: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本题首先明确一点,即秘书和随员都是外交人员,都享有特权和豁免(随员是等级最低的外交人员)。其次,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同时外交人员免除作证的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第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只能由其派遣国明示地放弃,外交人员自己没有放弃的权利,因此A、B项说法是错误的,均错在外交人员自己没有放弃豁免的权利,C项错在对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的明示方式作出,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放弃,D项说法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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