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2010年司法考试讲义解读法理学之法与人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考试就到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4。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二)人权的层次1。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於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2。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势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不过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3。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