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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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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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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要约收购和协以收购两种方式。证券法规范的重点在于公开要约收购,因为其同时涉及到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收购公司股东利益、证券市场的稳定等诸多利益所以成为证券法规范的重点。以下是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则:1.概念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2.要约收购的程序(1)提前预警制度持股达5%时的报告义务《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强制要约3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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