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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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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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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采集者退散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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