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日尔曼法第一节日尔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二、日尔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一般历史学和法制史学对它研究得也最多。《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歌特罗马法典》三、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P72a.团体本位的法律b.属人主义的法律c.具体的法律d.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e.世俗的法律第二节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一、所有权制度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对不动产,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但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不断增长,最后占统治地位。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日尔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a.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b.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c.实行家长制。(二)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原则。A.从动产继承来看:a.遗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则由父母继承,父母死亡由兄弟姐妹继承;b.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男性优于女性,后者一般只能得到前者的一半。C.武器固定由男性亲属继承,嫁妆由女性亲属继承。B.不动产继承:自由农民份地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农奴份地世代相传。五、审判制度(一)审判机关基本特点: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