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特点:1.属地主义代替属人主义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3.法律是分散的、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为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为习惯法区(南成北习)〕四、公元16-18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路易十四名言――“朕即国家”是君主专制制度最好写照。君主专制时期法国法律的变化:P88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第二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一、封建等级制在西欧具有代表性二、土地所有权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P911、自主地2、封地3、恩地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六、审判制度(一)法院组织法国在封建时期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二)诉讼程序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同时实行。(后者在公元13世纪后逐渐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