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罗马法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罗马法作为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断后,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保持着效力,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P112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2、各日尔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调整,有的国家还为此编纂了罗马法典,这是自然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一)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意大利“复兴”罗马法――从研究《国法大全》――以意大利北部城市波伦亚为中心(波伦亚大学)――注释法学派――创始人伊纳留――对罗马法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法律之光”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了解)P117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一、城市法(二)城市法的渊源P119从法律渊源来看,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特许状;――“人民宪章”、市民自由的“保护神”2、城市立法;3、行会章程;4、习惯和判例二、商法(一)西欧商法的形成1、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2、商法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法制史著作称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P1233、商法是一种习惯法。(二)商法的发展1、共同商法时期(公元10-16世纪)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1561年丹麦的海商法典。高潮――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海商法典在这时期编纂。(如路易十四时期法国1673年商法典、1681年海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