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德国法律制度第一节德国统一后的法律的发展第二节1871年帝国宪法特点:a.宪法规定的帝国结构形式虽然是联邦,但中央权利极大,普鲁士在其中据有特殊地位。b.宪法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c.议会是粉饰门面的结构。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d.建立军事警察制度。第三节1900年德国民法典历史法学派法学家-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第十五章日本法律制度第一节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一、明治维新前日本封建法制的概况日本奴隶制国家适用的法,是一种固有的以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氏族法。《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基本上是以唐朝律令为蓝本制定的。日本的封建法律制度,以律令、式目、御定书三种基本法典为主要代表,另以习惯法为补充。第二节日本帝国宪法一、帝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二)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三个基本特点:a.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b.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c.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的非常狭窄。第四节日本刑法典二、新刑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1907年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对旧刑法中两个争议作了根本修改:a.取消了旧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规定;b.将量刑的幅度扩大,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广阔余地。(二)1907年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a.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b.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第五节日本诉讼法典二、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仿效德国模式建立――具有浓厚的德国法色彩――但保留了某些本国固有的传统。a.与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相适应,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b.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原则;c.刑事诉讼把预审作为公判前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强调和解;d.法院得以职权调查取证,一切证据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