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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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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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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纲要求提示1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引起的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公布与法典编制,商鞅变法及各国的变法;2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核心内容速记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等等,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情况。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尽地力之教”,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面: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偪主而下虐民”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第二项,用节省下来的钱“以抚养战斗之士”。“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法经》与“改法为律”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的内容为“具其加减”,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具法》以外的五篇皆“罪名之制”,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律”为名。
    三、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所谓世卿世禄制,是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商鞅新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禄等级制度,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这乃是对旧贵族在法律方面特权的剥权。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奖励农业生产井田制是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税作为财政的,从而废除了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为了发展农业,商鞅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奖励从事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废除封邑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郡县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地方机构,长官由国王任免。秦国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的hr体制。郡设守为长官,县设令为长官,皆由国王任免。商鞅新法规定,“令民为什伍”,里内居民按什伍编制。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受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在地方实行这样一套严厉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对全国的管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商鞅在秦国为推行法治,首先从立法要取信于民着手,叫人们相信,立法必须严格执行。刑无等级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措施。商鞅新法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不分职务和身份的高低,凡不服从国王命令,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国家制度的,“罪死不赦”。秦国由于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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