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考纲要求提示1了解隋唐时法制发展的概况,隋朝法制指导思想及隋《开皇律》的意义;2了解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以及五代的法制特点。核心内容速记一、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隋初法制指导思想颇能从当时实际出发,对隋初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包括:取适于时,留意宽简;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严于执法,不避亲疏。隋朝的立法概况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删除了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八条,徒、杖等罪一千余条。《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重要影响,唐律十二篇的篇名除将盗贼篇改为贼盗外,其余完全沿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是:优遇贵族、官员。确立“十恶”罪名。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2《大业律》大业三年颁行的《大业律》,分十八篇,五百条。《大业律》早已佚失,现存资料表明,实际上它与《开皇律》基本相同。更动的要点,一是篇名:将原来的卫禁、职制、斗讼篇分别改为卫宫、违制、斗;户婚篇分为户、婚二篇;厩库篇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篇分为盗、贼二篇;增加关市、请求、告劾三篇,其余依旧。二是刑罚有所减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三是删除十恶条目。但据《唐律疏议》十恶条疏义说:《大业律》对于十恶“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即删去十恶的罪名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他律文,而不是将十恶罪全部删除。由此可见,《大业律》对《开皇律》篇名的更动,基本上是《北魏律》的复旧,是立法技术的倒退。二、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据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教之本”。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简是简约。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适从。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反对法条烦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执法要求审慎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审慎执法,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是唐初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
三、唐朝的立法概况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格作为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相当于律。式。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其篇目和数量比令更为繁多。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1《武德律》。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并予武德七年颁行,是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此外还有《武德式》。2《贞观律》。《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但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3《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永徽令》以及永徽留司格、散颁天下格和式同时颁行。《永徽律》可说是《贞观律》的翻版。《永徽律疏》是永徽年间立法的头等大事。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律疏》。《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颁行后的《律疏》,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令、格、式等也有所刊定。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奏上,宣宗诏令刑部颁行。《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唐律的篇目简释唐律连同疏议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分为十二篇。唐律的结构,可谓包容了现今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第一篇《名例》,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的总则篇,第二至第十二篇相当于现今刑法的分则篇。《唐律疏议》解释了“名例”的含义:“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名”说的是唐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例”则是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定的犯罪总有与其相应的刑罚,而有了归纳同类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通例,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明确了,所以将《名例》列为第一篇。第二篇《卫禁》,卫即“警卫之法”,禁即“关禁”。《卫禁》篇是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州、镇、城、戍、关、津要塞和边防的法律。第三篇《职制》,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旨在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第六篇《擅兴》,擅指擅权,兴是兴兵或兴造,是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贼主要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属于十恶范围的犯罪和恶性杀人、害人罪。盗,包括强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