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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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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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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内容一、法治的概念(一)法治的概念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二)法治和法制概念的异同法治与法制是有联系的,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体现和保障,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与它相对应的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就是说,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以存在法制为前提。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即基本上是适合社会生活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从而法治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相对立,而法制都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其中,“以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依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其所要达到的目标。(二)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精神。在这一点上,它们区别于其他社会性质(如资本主义)的法治或法制。首先,它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它们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宗旨。其次,它们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把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专政有机结合起来,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再次,它们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而又奉行“普遍守法”的原则。最后,它们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文化传统和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包括进步的法治理论)。此外,两者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它们所奉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及原则、制度的运行机制等等也大体上是相同的。从长远目标看,两者既强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主张发展和繁荣经济,又强调发展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它们的共同目的是要把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差别两者的差别在于:社会主义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尤其是,过分强调法制,而不明确提出法治,很可能会遮蔽“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而撇开这些实质的法治内容,重视法律制度的形式化建设,而忽视法治发展的内在机制和规律的研究,仍然不过是重复我们国家过去法律制度发展的老路,这就难免重犯历史上已经犯过的错误。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大体上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应当看到,中国的法治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过程。这样的法律变迁有一个很大的时代落差。因此,中国的法治化过程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革法制与守成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反腐败与经济增长、本土化与国际化、普适性与地方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面临着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发展与代价的矛盾、总体性进步与局部性退化的困境等等难以避免的问题。所以,要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目标,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其中包括:(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考题分析一、单项选择题1.在某法学理论hr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2003年试题,1分)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A本题考的是法治的语源、渊源、内涵及其和法制的区别。在中国,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了缘法而治,可以视为最早的法治理论,因此甲的论点①错误;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法律至上,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因此甲的论点②正确;法治另外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实行“正当程序”,即以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因此甲的论点③正确。战国时期,法学家曾经提出过“任法而治”(缘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但是这些主张虽然触及到法治的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的法治和现代社会与民主相联系的法治内涵不同,不可同日而语,不过法学家确实提出过这些主张,因此乙的论点①正确;法治和法制不是一个概念,这在前面的内容有详细的介绍,因此乙的论点②错误;“法治”概念最初是由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的,因此乙的论点③错误。综上分析,A是正确答案。2.“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1998年试题,1分)A.马克思B.恩格斯C.列宁D.亚里士多德D本题考的是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说。本题就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的表述,此后西方学者对这个概念也有众多表述。按照司法统一考试指定教材的解释,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可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说对把我国建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具有借鉴之处。该题涉及到的是西方的法律思想中关于法治的学说。做这类题一般要求考生要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学学说,否则,是难以作答的。不过,考这类题并非刁难考生,因为我国已经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因此,作为考核的重点,在这方面出一些题本是意料中的事。3.法治需要良法,良法的形式主要表现有。A.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B.法律体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C.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正义的特性D.法律在用语、结构、效力等方面所表现的形式上的良好D本题考的是“良法”的内涵。法治中的“良法”,即“良好的法律”,是有其特定涵义的,一般而言,良法是指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无矛盾、冲突、效力等级划分合理、用语规范等等,因此D是正确答案。AB的表述没有错误,但与题意不符,C项中的“正义”一词本身是有历史阶级性的,况且法律很难达到人们想象的完美正义,因此ABC均应排除。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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