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一、法的实施和实现(一)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涵义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前者侧重于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二)法的实施和实现的意义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2.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法治国家的要义在于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是依法而治,因此严格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三)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我们大体上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考察法的实现的情况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都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二、执法(一)执法的涵义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称为法的执行,则专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二)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是防止现代社会出现混乱和防止行政专横的手段。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各方面社会生活;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hr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法的执行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机关,其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方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伴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行政机关的工作范围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只有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依照体现了人们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法律行事,才能避免、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特性。权力对掌权者具有腐蚀性,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法律一方面规定了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生活及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对行政权的行使规定了限度、限制和程序,从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防止滥用行政权,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利益。因此,只有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才能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实现立法目的。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职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三、司法(一)司法的涵义及需要司法的情况1.司法的涵义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需要司法的情况(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二)司法的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三)司法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1.司法公正(1)司法公正的涵义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这里所强调的是审判组织的公正与审判程序的公正。(2)司法公正的意义首先,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其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换句话说就是,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是由司法机关的职能决定的。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才将解释法律、判断是非的权力交给了她并服从她的判决。如果没有对社会公正的普遍需要,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持一种统治秩序,社会其实可以不需要司法机关。在现代社会,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虽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公正,但是公正对司法有着特殊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在司法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岐视任何公民。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2)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第二,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第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第四,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3)如何贯彻这项原则第一,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一方面,我们要不遗余力地坚持思想领域中的反封建斗争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进行制度建设,消除实际存在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现象,彻底铲除特权思想得以存在的土壤。第二,要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第三,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第四,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