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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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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8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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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是研究法的体系的核心问题。划分法律规范属于哪个部门或制度,不是主观的、形式上的因素决定的,而在于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某些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因为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多种多样的,如果仅仅以对象类划分的话,必然会产生无数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还应有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指明了某种社会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这使得各部门法得以区别。当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粗细恰当。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既不应太粗,也不宜过细,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第二,多寡合适。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如果有些社会关系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少,要考虑是否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有些社会关系与领域中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则应分别划分几个法律部门。第三,主题定类。即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到法律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原则上是一项规范,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门。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即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不必过于拘泥,从实际出发,考虑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还要善于区别各法律部门之间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与实用兼顾。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涵义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关系法律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文件体系、法的渊源体系)则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法律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2.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群;而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则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等级结构是一致的。3.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则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规范,因为除制定法外,还有习惯和立法解释,并且立法体系中还有一些过时或失效的规定;而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习惯和立法解释,而且只能指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四)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关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和法系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的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所组成。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若干国家的现行法,而且包括与这些法在形式结构上有传统联系的历史上存在的法,而法律体系则只能由一国现行法构成,它不仅不包括一国历史上存在的法,而且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3.法系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联系对各国的法进行分类所使用的概念,而法律体系只能由一国现行法所构成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并由这些规范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一)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以上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形。这是因为:第一,在“一国两制”之下,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立法权都是统一的。尽管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具体享有和行使立法权有些不同,但我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权是惟一的。第二,由于香港、澳门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这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这表明虽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的矛盾。第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虽然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但法系背景的差异不影响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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