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章依法治国总论㈠、“法治”与“人治”对称的。从字面上看,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个主要分歧是: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㈡、“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五大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十五大报告中对法治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1、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法治不要人治”。2、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 4、报告中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解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也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5、报告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6、报告对近五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它取得了重大进展,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还不满意,贪污腐化现象仍在蔓延滋长,等等。7、对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例如,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把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等。㈢、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种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1、实体(价值)基本原则我们现在讲的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即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类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①、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②、安全任何国家的法治的一个最起码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③、民主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治理或政权。④、自由法治在维护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时必须约束他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或社会的利益。⑤、平等与自由一样,平等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平等是根本不存在的。⑥、人道主义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对人道主义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存在很多共同点。⑦、共同福利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一些思想家赋予“共同福利”以崇高的解释,但实际上仅限于通过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主义国家则以实现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⑧、正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衡量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⑨、和平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⑩、发展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2、形式(程序)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对法制的含义的解释一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的表述,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般认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表述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原则,但并不代表整个法治的实体和形式基本原则。法治基本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治,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一方面它饱和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也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对这两个方面,保持适当平衡。㈣、法治作用的局限性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说明: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④、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这是一个有巨大历史意义的号召。实行依法治国有两个重要措施:一个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切实有效监督;另一个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 第七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㈠、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与其相伴随的阶级分化,才产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法。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进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维护对其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调整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㈡、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惩治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的行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制约本阶级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己经济基础的任性行为,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第三,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一切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都具有反作用,但法的反作用同上层建筑中其他部分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判断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究竟是进步的还是相反,主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当法为新的、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法为旧的、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力量。㈢、生产力标准是衡量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其他一切社会现象的状态的基本标准。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主要作用主要在于:第一,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当法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法对生产力的发展便起促进的进步作用;当法服务的经济基础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法就对生产力起阻碍作用。第二,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㈣、1、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在这种条件的基础上所产生、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在立法时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立法时必须善于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定权利和义务。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主要在于:第一,法积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第二,法还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㈤、1、现在我国之所以要改革经济体制,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制度虽然初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就经济体制来说,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在管理方面权力过分集中,政府和企业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在分配方面平均主义严重。结果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2、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有相适应的立法、司法的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很高的要求,因而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更快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发展,对确立和巩固改革的成果,指导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并使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重要作用。3、经济体制改革对法制建设发展的促进作用我过法制建设的发展,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分不开的。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指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随着改革的发展,这一阶段法的体系建设呈现如下基本特点:①、在总体上呈直线上升的趋势,稳定地、较快地、较大规模地发展着。②、部门法增多了,产生了一些原来没有的部门法,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障法、军事法、刑法、司法程序法等在内的、部门法较完整的法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