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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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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2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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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周旺生本讲参考文献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周旺生:《立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各国法律概况》[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1.32.庞德:《法律史解释》(中译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3.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十六)[M].8-9.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68-269.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1750.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米拉格利亚:《.比较法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上海:三联书店,1990.4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2.32第4期一、法典是制度文明的显赫篇章(一) 法典是每个时期法律制度文明的缩影和主要表征(二) 法典是人们了解人类法律制度文明的尤为权威而集中的典籍。二、法典是治国治法的要途要径三、法典是法的形式的最高阶段(一) 法和法典的演化过程1、 习惯演化为习惯法。2、 成文法的出现,3、 编纂法典——法典是法的形式发展过程中的最高阶段(二) 法典的优点1、法典的制度规制,比单行法和法规具有更为集中、系统的优势,它能更为集中、系统地反映或表现立法者、决策者、主权者的意志、利益和政策,也便于社会公众更集中、系统地了解、理解和遵守现行法律制度,更有利于形成和维护法制统一、政治统一的局面,也更适宜于为单一制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大国所采行2、法典比习惯法、判例法明确、准确、直观、质朴,因而更便于人们了解、理解和运用3、法典比之其他法的形式特别是比习惯法、判例法更有利于实现对社会的能动性改造,而实现对社会的能动性改造,正是法律和立法的重要使命4、法是应当具有普遍性的,它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时空应当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法典则是各种法的形式中尤具普遍性的一种法,因而法典尤能体现法的本性。5、第四,法典是法的形式中尤具会通性能和沟通性能的一种法的形式。法典中蕴涵和宣扬的理性、正义和其他美好的因素,比之习惯法、判例法,更具有可以跨越地区和国界的潜力四、 法典化(一)法典编纂是总结和利用法律制度文明建设的经验,会通、移植先进法律制度文明的更为有效的途径(二)在现代国家,法典往往是在比较、综合、借鉴、移植别国别地的法律、法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典产生的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对多方面的因素或元素予以选择、借鉴、移植的过程(三)法典化是实现立法上的民族化和国际化相结合的一种有效的或比较好的选择方式,法典化也是实现立法的传统化和现代化相结合的好方式,法典化还是实现本土化和移植化相结合的一种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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