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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助记表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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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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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在世界各国解释法律现象的理论中,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意志说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正义说把法归结为正义的思想。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而法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惟一根源,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规则论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此体系的内部,而命令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权力。 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洽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2、法的起源学说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3、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从总体方面讲,法的社会作用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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