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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之宪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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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2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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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掌握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解释的主体范围,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国家元首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一般国家实行的解释体制和实行的监督体制是一样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一般了解即可。一、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二、宪法解释的原则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则标准,但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则需要遵循: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与宪法的整体内容协调一致。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三、宪法解释的方法①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从表现宪法规范的条文,根据字、词、以及句子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包括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主要是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其它相关因素,以确定宪法规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②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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