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用传真的方式进行交涉,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又撤诉。后双方又进行了磋商,订立了新的民诉法仲裁条款。双方约定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应交由天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赔偿由于货物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接触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做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都不再履行。裁决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问题:1、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能否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3、乙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4、在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hr民诉论述题答案:1、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参见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不能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中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争议发生后在传真中的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有效形式。应当认为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说明其改变了原有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此时交公司可以拒默示模式的形成了一个新的何意从而使原有的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因此,在乙公司起诉后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再存在,及时乙公司从人民法院撤诉后,甲公司依然不能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裁决做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本案双方在hr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事项限于对货物质量发生争议。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则仲裁裁决的范围不应超出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不再履行。其内容显然已经超出由于货物质量而产生的纠纷。4、乙公司可以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乙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以上hr民事诉讼法论述题与解析,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