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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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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47、绑架他人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想像竞合犯)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吸收犯),以绑架罪从重处罚(处死刑)。
    48、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与动机杀害被害人后,谎称绑架了被害人而向被害人的近亲属勒索财物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49、拐卖妇女、儿童并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或者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刑法第240条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项情形之一,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50、拐卖妇女、儿童,对被害人故意杀害、重伤,则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51、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5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定罪处罚。
    5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对前述两项的犯罪行为并有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5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对其首要分子以该罪对最处罚;对其他参与者不予处罚。但是,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7、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实,且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方面的追究。
    58、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言辞、文字),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
    (1)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
    (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59、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主体为一般自然人的犯罪;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
    6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
    6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62、实施破坏选举罪时,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从一重罪论处。如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3、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从重处罚。
    64、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现役军人有上列情形的,也构成此罪。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是现役军人的,不构成此罪。
    65、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处2年——7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有意识的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不构成虐待罪而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而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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