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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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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2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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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1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18、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9、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20、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受重大损失(以上)。
    21、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2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前罪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而后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既未经批准,又采取欺诈凡是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按重罪定罪量刑;但由于两罪法定刑相同,故应比较触犯法条的严重程度定罪。
    25、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1)前罪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罪是非法向关系人呢发放贷款;(2)前罪包括非法发放贷款的一切行为,后罪只是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前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后罪只要求造成较大损失。
    26、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7、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2)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3)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是否携带贷款潜逃;(5)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
    28、信用证诈骗罪不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
    29、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依刑法第21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30、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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