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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每日一题(12月27日)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5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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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 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的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解析:考点是因果关系。1.A例中死亡结果是由泥石流造成的,与杀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因果关系只能以预计、假设的为准,必须是行为的实际结果。2.B例中,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结合造成了结果的场合,如果被害人的行为被迫或者不能自己支配的,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3.C例中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丙追杀赵的过程中,赫先行一步将赵击毙。赫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丙追杀赵(威胁到赵的生命)行为可能客观上为赫击毙赵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或者被赫利用,但是丙追杀赵的行为与赵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被赫的行为所打断,没有因果关系。这也可以简单地按照A例的道理解释:赵实际上是被赫击毙的。应当注意:(1)假如丙与赫协同加害赵,由赫将赵击毙,则二人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此时丙与赫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造成了死亡结果。(2)在二人无共犯关系的场合,赫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丙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仅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罪责。不要以为丙无因果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在二人共同犯罪的场合,认为二人共同行为(不论是二人中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二人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不能因为是赫实际击毙了赵而认为赫既遂丙未遂。4.这也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行为结合造成的结果。但是因为被害人的行为是由被告人造成的,严格讲被害人的“动作”是由被告人造成的,并非是被害人选择的,这对因果关系没有实质影响。既然认为丁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丁对该结果应当承当行事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成立犯罪既遂。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罪责不发生影响。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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