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150条 相关法条:《刑诉48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什么条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对庭前审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 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 是否附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目录; (3) 是否附有证人名单; (4) 是否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关于"主要证据"的范围,应根据《刑诉48条》第36条来确定,注意其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2. 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较中具备上述几个方面内容的,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全部移送的案卷和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中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在出示后移交审判人员;二是法院审查案件,只要具备本条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应当开庭审判,也就是说开庭前审查义务。 3. 根据《刑诉48条》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对提取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