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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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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4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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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重点关注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申诉的主体)(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题3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 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D项正确。二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题32、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05、78同02、56))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AB.【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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