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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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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6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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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辩护人的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地位是独立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权利如下:1、独立辩护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辩护意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辩护权7、经被告人同意,上诉权8、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10、拒绝辩护注意:a 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区别。b 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另外注意一下拒绝辩护的问题:(一)被告人拒绝辩护1、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是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此时拒绝指定辩护的,需要理由)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是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此时不需要理由)(二)律师拒绝辩护题12、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03、55)A. 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 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C. 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 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AC【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显然是正确的,无论是律师担任辩护人,还是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乙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所以D项不正确。题13、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07、67)A. 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 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 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 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答案】AD【解题思路和依据】《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不是必须同意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合议庭也可以允许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九、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一)法定种类1、物证和书证(区别)2、证人证言(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高法解释》第141条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解(不轻信口供)5、鉴定结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的情形)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笔录(二)证据的理论上的分类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4、按照与证明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注意: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无矛盾;结论唯一题14、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07、24题)A. 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 传来证据、间接证据C. 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 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答案】D【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考察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主要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作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匕首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作出的分类。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题目中的匕首很明显属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该案中的匕首不能证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历来是hr的难点和重点。2002年考察的直接证据是“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许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2003年考察的直接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和“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2003年考察的间接证据有两个:“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其中“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同本题中的“匕首”几乎雷同。题15、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05、69)A. 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 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 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 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考点】书证【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基本理论,A项中笔记本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所以是书证;D项中的淫秽书刊也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的,也属于书证。B项中的笔迹则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所以属于物证,其鉴定结果则属于鉴定结论;C项中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属证人证言笔录,是对证人证言的记录,尽管是书面的,但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证人证言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D.【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D项,淫秽书刊的认定。很多考生认为走私罪中走私的物品应当属于物证。就走私的一般物品而言,多数属于物证,但是某些特定物品以其内容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了。走私淫秽物品案中,以其记载内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私的是淫秽书刊,而非一般物品,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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