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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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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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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内容指导]在这个概念里简单说几句话,第一点,我国刑事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都可以进行第二审,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过后都可以进行第二审。但是这个第二审并不是自动进行,它必须有上诉、抗诉才能进行。可见,第二审和第一审一样,对于人民法院来讲,第一审没有检察院的提起公诉,没有自诉人的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是不能够接受。那么第二审也是一样,没有上诉、没有抗诉,人民法院不能进行第二审。第二点,第二审法院是特定的,只能有一个法院来担任,那就是和第一审法院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对于人民法院讲,必须要有合格的上诉、抗诉,才能对案件进行第二审,那么这就说明上诉、抗诉是整个第二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如何上诉、抗诉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上诉和抗诉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上诉和抗诉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我们看相同点:第一,上诉、抗诉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地方各级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从这句话里可看到,上诉、抗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4点:第一点,只能是判决、裁定,针对判决、裁定,才能上诉、抗诉;第二点,这个判决、裁定必须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第三点,这个判决、裁定必须是—审判决、裁定,如果已经过二审,二审的判决即使是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成为上诉的对象;第四点,这个判决、裁定是地方各级法院构成的,这是上诉、抗诉的对象。通过比较它们的相同点,我们掌握了上诉、抗诉对象是什么。第二,上诉、抗诉的期限是相同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是10天,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是5天,一律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计算。第三,法律效果相同,也就是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审。上诉、抗诉的区别:第一,主体方面。我们先来谈上诉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182条规定,我们看到上诉的主体可分为这样几个方面掌握,首先是自诉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这里注意被告人指刑事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的是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上述上诉人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所谓完整,是指不需要他人同意,甚至可以说在他人反对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提出上诉,提出来的上诉,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审。第二种上诉主体是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以后也能够提出上诉。这里请注意,上诉的主体的范围是经过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种上诉情况下,上诉人仍然还是被告人。第三种上诉主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一审判决当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有一点,他们的独立上诉只限于—审判决当中的民事部分,其法律效力不能够达到刑事部分。举个例子,公诉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一审判决,这个被害人全面提出上诉,那么在这个上诉中,具有法律效力是对附带的民事部分,对于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个被害人他仅仅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是自诉,在刑事部分不是自诉,而是公诉。下面再看第四种公诉案件的被害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曰内应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那么这一条规定就告诉我们,被害人不能直接上诉,只有请求抗诉。第一,被害人只能就一审判决请求抗诉,对于一审裁定也不能够请求抗诉。第二,请求抗诉的期限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5日内。第三,这个请求抗诉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决定。第四,检察院的决定要在接到请求书后5曰之内作出。以上是上诉权主体,下面看抗诉的主体。首先明确基本知识,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院的抗诉有两种主体,一种是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抗诉,另外一种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我们现在掌握的是第一种。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句话就规定了抗诉的主体、抗诉的理由、抗诉的途径和抗诉的程序。就抗诉主体来讲,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我们现在进一步掌握应当由哪个检察院提出一审抗诉。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那么抗诉的检察院与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这个法院为同级。换个角度看,实际上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当初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这个抗诉还需要上一级检察院的支 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必须把抗诉书同时抄报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有权撤回。所以说,一个抗诉生效,从提出到最后引起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判,实际上还要有上一级检察院支持。第二,理由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不提出意见,没有提出理由的上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l条规定,抗诉必须是在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抗诉,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时要说明抗诉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把确有错误的情况具体划为6个部分,教科书对这一点已作出解释。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和口头都可以,而抗诉只能是书面的。第四,具体程序途径不同。上诉有两种途径,有关上诉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抗诉只有一种情形,就是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送交上一级法院。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通过比较上诉、抗诉相同点和不同点,要基本掌握上诉、抗诉的法律规定。关于上诉、抗诉内容我们要看教科书,比如说,上诉、抗诉提出以后的具体处理程序,第一,上诉、抗诉提出以后,怎样处理,那么这个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提起,一种是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后提起,具体自己看看书。第二,上诉、抗诉提出以后,那么接到上诉、抗诉的人民法院具体怎么移交诉讼,期限多少,这个问题多看书。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二审程序购原则有两大原则。—个是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顾名思义是指二审法院应当对整个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审查,而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已经被上诉、抗诉的要审查,没有被上诉、抗诉的也要审查。第二点,全面审查不等于全面处理,前面讲到上诉主体提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他们不能够对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是从全面审查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某个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他们不能够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对这个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审查。但经过审查不论有没有发现刑事部分的问题,不论是否错误,是不是需要纠正,那么都要受到上诉、抗诉的限制。经过审查发现刑事部分确有错误,那么也不能够在二审中判决,原因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才能够在二审中判决,那就意味着法定期限届满以后,刑事部分—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是进行二审的对象,不能够成为二审判决的对象。第二审程序的第二个重要原则,就是上诉不加刑。关于上诉不加刑提醒同学们注意掌握这样两个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在只有被告人—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分。这个定义告诉我们,上诉不加刑,只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有约束,换句话说,这是—个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与其他审级的法院没有关系。举个例子来说,一审判决宣告以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认为确有错误,被告人不月刚是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作出新的判决。新的判决结果比原来判决结果更重,那么这种情况下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新的判决不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而上诉不加刑只管二审法院,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上诉不加刑的第二个条件仅适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也就是说被告人—方上诉了,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抗诉了,或者是自诉案件自诉人一方也提出上诉,这种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就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第三个条件是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这个处罚具体讲包括3个方面,第一个内容包括刑期,判处有期徒刑1年或者判处有期徒刑2年,从时间上讲2年比1年长,自然就是加重。第二个内容包括刑种,这里面有两个含义,就刑种来讲,拘役比管制重,有期徒刑比拘役重,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死刑比无期徒刑重。一审判了拘役,二审改判有期徒刑,那这就说明加重了。另一方面,就是附加刑。一审有附加刑,二审主刑不变,但是加上附加刑,这也属于加重。至于附加刑里数额、期限变化,我们认为也属于是否加重的概念。比如,一审是判处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改为并处罚金2万元。第三个内容包括刑罚的执行方法。一审判决宣告缓刑,二审判决取消了,这个也属于加刑。一审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也属于加重。上诉不加刑第二个方面要掌握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原则的具体适用,有明确的要求。教科书对最高司法解释作了介绍,一共有5个方面,在适用上有5个方面的具体解释,同学们自己看书。二、二审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一)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的第187条的规定,有两种审理方式。—种是直接审理,也就是—审当中的开庭审判。第二种是调查讯问式审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该作的程序工作都要进行,也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也要对案件当中的证据调查核实,但是这些工作都不是通过开庭进行的,而是由审判法官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来完成的,我们把这个叫做调查讯问式。(二)审理方式适用范围凡是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于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从方向来讲,是提倡开庭审理的,但是不像抗诉案件那样必须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凡是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10日之前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阅卷。这个上诉,是由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的,那么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派人出庭,出席法庭的是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庭,出席法庭的检察员是以公诉人还以检察员的身份,这就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抗诉的案件,那么出席法庭的检察员有抗诉的权力。如果这是一个单纯的上诉案件,那出席法庭的检察员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三、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以后的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一共有3种不同的处理,我们要分别掌握每种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一)驳回上诉或抗诉这种处理方式是用裁定,也就是说凡是刑事诉讼当中维持原判的—律用裁定来表示。驳回上诉适用于哪些情况呢?适用于两种情况,—种是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二种情况是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只能驳回上诉或者抗诉。(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凡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也用裁定。它的适用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此时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而是可以。对于这种情况,二审法院是否重审是有选择权的。第二种适用范围就是一审诉讼程序重大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了5种情况,这5种情况自己看书掌握。凡是诉讼程序重大违法达到法律讲的程度,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用的是应当这个概念。(三)直接改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律用判决来表示。直接改判的情况适用于两种,—种是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只能直接改判。当然究竟能不能改判,千万注意还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二审判决可以查清改判,二审法院有权在查清以后改判和撤销原审。在这两种办法当中,二审的整个审理期限,也是我们要简单掌握的一个问题。二审审理期限和一审审理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那么原审法院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而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规定一个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几次。在这一节里,我们还应掌握二审法院适用的几种裁判文书。第一种是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如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 X X X)X 刑终字第X X 号原公诉机关XX X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 X人民法院审理X X 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 X X,犯XX罪一案,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作出(X X X X)X 刑初宇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 X 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 X 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 X 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让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 X X犯X X罪,判处……(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判处……(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XXX审 判 员XXX审 判 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XXX说明:1.本样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3项的规定制定,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2.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项,应作如下改动:在公诉案件中:(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X X X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X X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X X X经征得原审被告人X X X同意,提出上诉”。(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1项“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项;第2项改为“原审被告人”项;第3项为“辩护人”项。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第1项改为“抗诉机关”项,第2、3项不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X X X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X X X不服,请求X X 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 xx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抗诉”。在自诉案件中:(1)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1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2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1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2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1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2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2)如果自诉有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诉讼代理人”项或者“辩护人”项。 (3)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把“上诉人(原审X X人的X代理人)”项增写在被代理人之前,随后续写“原审自诉人”项或者“原审被告人”项。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数个被告人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前面列写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面续写未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面续写未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项。首部的原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项作了改动之后,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以及其他有关各处,应当注意作相应的改动。3.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的,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改写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4.书写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1)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写作的重点,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和说理。(2)对各方意见有分歧的要详写,没有异议的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充分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3)注意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的,可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4)判决理由中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具体引用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再引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如适用司法解释的,应在其后一并引用。5.判决结果应当根据对原审判决结果的改判情况作相应改动。如果原审判决主文未分项表述,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主文内容;作部分改判的,可表述为:“一、维持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刑X字第X X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内容);二、撤销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刑X字第X X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销的内容);三、……(写明改判的内容)。”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变更罪名。第二种是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格式如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 X X X)X刑终字第X X号原公诉机关X X X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XX人民法院审理X X 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 X X犯XX罪一案,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作出(X X X X)X刑初宇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 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正)开庭审理了本案。X X 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 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x x及其辩护人X X 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以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X X X审 判 员X X X审 判 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X X X说明:1.本样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使用。2.制作本裁定书主要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等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为什么正确,上诉、抗诉的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驳回的理由应当具体、充分,有理有据,说明力强。3.为了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在叙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时,可以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概括叙述。4.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和其他相关各处应作相应改动。第三种是二审发回重审用的刑事裁定书,格式如下:X XX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XXX X)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事旨控原审被告人XXX 犯X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曰作出(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犯XX罪,判处……(写明判决结果)。被告人XXX不服,以……(概述上诉的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XXX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X X X 审 判 员X X X审 判 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X X X说明:1.本样式才艮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第19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制定,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决划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时使用。2.由于发回重申的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没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因此,不需具体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上诉,扶诉的意见和理由等。对于其核心内容,只需在案件的由来段中,用最精炼的文字,即“以……为由,提出上诉(或者抗诉)”表述即可。3.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且未经开庭审理而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如何改动,可参阅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第四节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简单了解几种处理方式就行,大家看一看教科书。

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内容指导]简单掌握教材介绍的内容就行,考的可能性不大。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这里面就注意到:第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死缓的;第二,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被判死刑的那么整个案件都属于死刑案件;第三,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前,可能经过第一审程序,而没有进行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处死刑以后被告人如果不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死刑案件就没有进行到第二审程序。关于死刑案件,首先一点我们要明确,从法律的规定来讲,死刑案件不包括死缓,指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种案件。法律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交由各个高级法院行使。那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之间分配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除了自己判处死刑案件以外,下列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具体包括:第一,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凡是这一案件的死刑都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核准。第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在刑法分则第三章里面判处死刑的案件目前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第一种状况。第二种状况也就是说剩下的根据其他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法条判处死刑案件,就由各个高级人民法院还有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复核权。具体有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还有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三种情况就是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目前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和四川这外省区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在这5个省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复核权。其他地区毒品案件仍然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四种情况,外国人犯罪还有港澳台死刑案件仍然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种程序改判为死刑的案件,那么无论这案件死刑复核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目前在复核上的特殊性的第三个表现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是自动进行的,也就说不需要检察院的抗诉、当事人的上诉。上级法院的指令提审都不需要一审结束以后,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决的以外,只要是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没有上诉、抗诉。如果有上诉、抗诉就自动进行复核程序进行二审,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么维持原判的权利先告一段落。第四个特殊性表现在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决的以外,那么其他地方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即使经过地方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也要报请复核。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诮参见教材相关部分。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解释里说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司法案件不需要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司法案件需要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只剩下一种情况,那就是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期限界满以后,由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核准,进入高级人民法院的核准程序,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的死缓案件都不需要进行核准程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准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说白了,就是司法案件不准在死刑复核程序里面直接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够通过提审改判,也不能够发回重审改判,所以司法案件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其结果是经过复核以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3种不同处理,一种是维持原判,一种是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第三种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那么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如果仅权是原判量行编轻,实际上就说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级法院不得采取任何办法把死缓改成死刑立案执行。关于死刑就提醒这些。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可以简单掌握一下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因为教科书上对这两种区别作了提示,我们把这几种区别的表现、范围掌握一下,理由不用谈,教科书上有具体分析。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这里面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首先我们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关于申诉我们掌握以下内容:第一,申诉的主体,申诉程序当中的申诉主体(我们现谈到的申诉主体不包括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那种申诉,仅指对法院的处理的这种申诉)指的是3种人,第一种人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2条有规定;第二种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三种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二,申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第三,申诉的效力。申诉和上诉不同,申诉不能够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它只能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那么申诉不能够阻止判决继续生效,当然也就不能够引起对判决、裁定执行的停止。申诉我们简单掌握以上3个方面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申诉要有理由,申诉能不能够引起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那么它要具备法定的理由,这也是申诉和上诉不同的地方。前面我们学习过程中,已经知道上诉即使没有理由也能够引起或者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审,而申诉就必须要有理由而且还要有法定的理由才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理由有4个,第—个理由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第二个理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第三个理由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四个理由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的行为。这是申诉我们要掌握的4个内容。申诉提出以后,司法机关怎么处理,我们综合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看到,申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具体内容是: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第一次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一次申诉应该向这个法院提出。第一次申诉没有被接受,被驳回了,那么还可以提出第二次申诉,第二次申诉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来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二次申诉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二次申诉也被驳回,如果有关人员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还要继续申诉,在第三次申诉里,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新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就不再进行审查答复,换句话说第三次申诉就进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范围,不再看做是当事人的一种申诉。如果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一次申诉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这个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处理,第二次申诉是由上一级检察院来进行处理,两次申诉以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就不再审查给以答复,所以说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实行的都是“两审终审制”。那么同一案件能不能既向检察院申诉又向法院申诉呢?可以。从目前来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限制。第二个大问题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先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分法院和检察院两个系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通常而言,有法院和检察院。我们先看法院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是笼统说法,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第一个,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第二个,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第三个,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作出其他的决定。再来看法院的第二种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第一点,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第二点,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再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里提醒我门要注意掌握这样几个要点:第一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提出,如果是平级就不能够提出抗诉,针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更不能提出抗诉。这是第一点,必须是上抗下。第二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特殊权力,就是它除了能够针对下级法院的错误提出抗诉以外,对它的同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也能够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殊权力。第三点,抗诉向谁提起?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省级检察院就向高级法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就向中级法院提出。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就是抗诉。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具体程序怎么进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说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具体程序怎么走,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自己的司法解释里作了具体的规定,教科书里也有比较全面的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书。第二节当中的第三个大问题,就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教科书对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表现方式、表现范围作了分析,这个一般看看有个印象就行了。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这是觌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06条中。首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一律是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说明:第一,审判组织是合议庭;第二,合议庭的人员不能包括原来对案件进行过审理的审判人员。其次,具体的审判程序。第206条规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原来这个案件没有经过第二审,一审终结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说原来是经过第二审的两审终审的案件,那么新的审判程序也是一个二审程序;第二,只要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不管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新的程序一律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还对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教科书上也有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第二个大问题,重新审判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7条有规定,我们有个说法是3 3 1,这个比较好理解,大家多看看书。最后—个问题是重新审判以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本身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作了补充性的规定,分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经过重新审判判决,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那么就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第二种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那么应当改判,但如果是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按照第二程序改判以后劈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两种情况自己看看书。以上是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我们重点掌握这些内容。第十九章 执 行执行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变更的执行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一节 执行概述我们重点掌握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执行的依据,也可以说执行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换句话说,只有等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这起诉讼案件才能够进入执行程序,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绝对不能够进行执行。其中就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宣判以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够把这个判决,裁定就交付执行,一定要等到上诉期届满,有关人员确实没有提出上诉的,才能够把判决、裁定交付执行。那么哪些判决裁定是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体包括4种法律裁定,教科书对此作了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书。第二个是执行的机关。直接对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机关有3个,第—个是人民法院,第二个是监狱,第三个是公安机关。我们掌握到这种程度还不够,还要再进一步掌握,我们要知道如果参与判决执行的话,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是执行的监督机关,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各自执行哪些判决。这个我们进行下分析,人民法院执行5种判决:第一种,无罪的判决;第二种,免除刑罚的判决;第三种,罚金的判决;第四种,没收财产的判决;第五种,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5种判决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监狱负责执行3种案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公安机关也是执行5种案件,第一种,有期徒刑缓刑,第二种,拘役缓刑,第三种,管制,第四种,剥夺政治权利,第五种,假释。这5种判决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那么执行过程当中的暂予监外执行,也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是第一节我们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首先我们看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这个执行程序从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判决即使经过核准,也不能够凭着核准的死刑判决加以执行,还要有死刑执行命令,死刑执行命令由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来签发,这是要掌握的第一点。第二点,执行死刑的主体是一审法院。死刑执行的命令由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签发以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给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应当在7曰内执行,这是执行死刑的主体和期限。第三点,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执行死刑用枪决或者是注射,这是方法。场所就是刑场或者是指定的其他场所。第四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执行死刑以后的处理有3个要求,这3个要求自己看一看。 ,关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这里我们重点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要知道这4种案件由谁交付执行。第二,在交付执行时需要提交哪些诉讼文件。第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等就掌握一个要点,就是这些判决的执行主体是什么。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法律规定,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立即释放,那么这个立即释放不是执行判决而是在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还有一个小问题,对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就在看守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第三节 变更的执行程序先看死刑执行,这里面就说执行过程当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1条,那么要暂停执行,暂停执行以后有可能就不再执行死刑,这是一种变更。第二,死缓案件的执行变更。这里重点掌握死缓案件以是否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为界限,如果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没有故意犯罪2年死缓期届满以后,必然减刑。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来裁定,掌握这个就行了。第三,暂予监外执行。我们重点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第二点就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种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第三点暂予监外执行谁来决定。第四,减刑和假释,掌握两个内容,—个是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第二个减刑、假释的裁定权,有谁完全裁定,掌握这两点就可以了。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一般掌握。

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参见教材相关部分。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应该掌握两个问题,—个是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个是重点对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具体内容大家多看看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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