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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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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7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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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侦 查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考试大纲要求]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 概 述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对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异地讯问,必须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讯问,或者是指定地点或者是在其住处,每次传唤最长不超过12小时,传唤时候应该有传唤证。再次,讯问的程序有基本要求,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朋以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犯罪情节,如不承认,应让其进行无罪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的内容向其提出问题。这是关于讯问的程序步骤。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这是法定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第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被害人、证人对被害人、证人的法律用词是询问,对这两种人的询问规则程序是一致的,书上把它们放在了一起,从询问被害人、证人的程序上来讲,第一,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证人可以到被害人、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害人、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也就是侦查机关来提供证言,除此以外就不能另行指定地点。第三,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就是要—个个问,不能把被害人、证人纠集在—起集体询问。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样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这是关于询问被害人、证人规则上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三、勘验、检察根据对象不同,勘验、检查被分为6种。(一)现场勘验从程序上讲注意这样几个要求,第一,发现犯罪现场的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第二,对侦查机关来说,也要做到接到报案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且勘验检查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还应当邀请与该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在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同时还要走访周围的知情群众。第三,现场勘验情况要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要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因为这个笔录是证据的一种。(二)物证检验这个没有具体规则要求,—般知道有这样一种方法就可以了。物证检验也应当制作笔录。(三)尸体检验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可见如果需要通过解剖检验尸体的,其决定权是在公安机关并不在死者家属,但死者家属有权在场。解剖不能无限制进行,这种勘验只能是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四)人身检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的某些特征,如伤害情况或者是生理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的身体检查不能强制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如果被检查者是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是医师来进行。(五)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这就说明侦查实验有3个要求,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必须是在必要的时候,即其他方法不足以查明、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批准。侦查实验还有3点要注意,就是防止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六)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查人员参加。以上是法律对勘验检查的有关要求。从考试角度讲,主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可以了。四、搜查侦查当中的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的身体进行搜查,也可以搜查其住处、物品或其他场所。从程序上讲,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我国不能搞无证搜查,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时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开搜查证进行搜查,其实这也是一种有证搜查,根据的是拘留证和逮捕证。另外搜查时要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注意要将搜查妇女身体与检查妇女身体区分开来。检查,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者口可以,而搜查只有女工作人员才可以。五、扣押物证、书证学习中要根据物证、书证的具体内容不同,掌握扣押在程序上的要求。对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主要是通过开列清单来进行,清单一式两份,—份交给原持有人,另—份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如果对邮件电报扣押,侦查机关要通过邮政部门对邮件电报检交。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进行扣押的话,侦查机关要通过金融部门进行查询和冻结,不得直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也不能够划拨。扣押以后要立即进行审查,发现其中有与本案无关的物品要在3曰之内退还原主或原邮政机关,或者是解除扣押冻结。六、鉴定我们重点掌握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则要求。要掌握的第二个规定在第12l条里,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七、辨认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行为里没有提到辨认这种措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辨认这种侦查行为。教材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辨认这种侦查行为作了分析和介绍。如果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的批准。对公安机关来讲,就是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检察院要经过检察长批准,这是第一个程序要求。第二个程序要求是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个程序要求是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第四个程序要求是辨认时应当将辩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为其保守秘密。最后一个程序要求,辨认的经过和结果情况应当制成笔录。八、通缉关于通缉我们掌握这样几个程序要求,第一点,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自己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通缉,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既有权力决定通缉,也有权力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决定但不能发布通缉令,通缉令要由公安机关发布。第二点,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重点掌握这样两个要点,以上是对侦查行为的介绍。

第三节 侦查终结[内容指导]在这一节里重点要掌握侦查终结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侦查终结或正常侦查终结,这样的侦查终结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个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个条件是法律手续齐全。还有另外一种侦查终结是特殊侦查终结,意思是说在侦查过程当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事实不存在,或者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犯罪,以及案件有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样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撤消案件,结束侦查。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正常侦查终结的处理就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正常的侦查终结处理的方式就是这一种。特殊的侦查终结就是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这里面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教材对这个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者六部门规定作了详细的说明,大家自己看看教科书。可以从这样3个角度学习掌握:1.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2.有数可查的是多长?最长7个月,通过3次延长由4个阶段累计而成,每次延长都是由3项内容组成的,即延长的原因、批准机关和期限。3.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5条和第128条的规定,一共有4种情况。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内容指导]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通过立案管辖的学习,检察院有权对一部分开U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采用拘留这项强制措施,但只能适用两种情形,其他方面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与公安机关的基本一样。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在第135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决定。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但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也是由其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在侦查终结时,侦查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是撤销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后,这个案件就到此结束,案件就撤销了,就不会进行下个步骤。另外两种意见就是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和移送审查部门审查不起诉。侦查部门有权提出这样的建议,既可以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提起公诉,也有权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不起诉。对于侦查部门来讲,在侦查终结时提起公诉也好不起诉也好,都只能是提出建议,提出意见,究竟能不能够提起公诉或是不起诉,要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之后作出相应决定。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并不是说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有权直接作出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这样的决定,撤销案件不是直接作出,报检察长批准后就生效了,案件就撤销了。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侦查部门只能够提出建议,提出意见,要由审查部门审查以后决定。

第五节 补充侦查[内容指导]我门重点掌握刑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补充侦查从种类上讲有两种,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种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由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面可以看到这个地方的补充侦查指的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去补充侦查,不包括审查起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专指退回,这个退回如果案件侦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这个案件的侦查 工作是由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那就退回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这样的补充侦查一次期限是1个月,顶多可以退两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条文可以看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把案件撤回去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顶多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能够撤回两次补充侦查,撤回补充侦查完毕,没有再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视为公诉机关正式撤诉。刚才讲这两种侦查都是从种类上讲的,法律是明确规定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8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十三章 起 诉起诉的要领和意义——提起公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考试大纲要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审判起诉的概念、内容、步骤和方法、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不起诉概念、种类、程序,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申诉与复查。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内容指导]从司考的角度来讲,这个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看看书,一般掌握一下就行。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内容指导]一、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及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以看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这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还是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要侦查终结时没有决定撤销案件的都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应有的含义,审查起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有具体的规定,教材作了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书,主要记住几个日期。(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既然审查起诉是必经程序,那么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作了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作了补充,合在一起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0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曰、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个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经过审查发现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就不起诉了;(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孽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10项里其中的{2}、(5)、(6)、(7)、(9)这几项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其他几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进去的。(三)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因为凡是进入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然经过侦查,侦查的目的之一就是搜集证据,查明案件,因此搜集到的证据以及侦查所形成的案件材料自然就成为了审查的对象,所以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种方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活动,还要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关于听取意见有两点补充一下:第一,如果有这样的人,那么审查起诉人员就要听取,如果这个案件没有被害者,当然就不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这个工作程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要听取哪些人意见。一共是3种人,第一种是被害人,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实际上就是辩护人,第三种是被害人委托的人,实际上就是诉讼代理人。第三种方法是调查核实其他证据,那么究竟用什么样的具体办法调查核实,这就要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灵活采用不同的方法。第四种方法就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也是审查的方法之一。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期限不包括中止审查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中止审查,以上是审查起诉这一概念之下应当掌握的内容。二、提起公诉在法定期限内用必要的方法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后,就应作出相应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以后,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两种决定,一种是决定提起公诉,一种是决定不起诉。关于提起公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我们可以从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这两个方面来掌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l条规定,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3今实质要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过审查的案件,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3个条件都具备的,人民检察院就决定提起公诉。提起公诉要想成功,还要具备程序上的条件,程序条件叫做形式要件,有这样几点:第一点,提起公诉必须是书面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制作起诉书;第二点,要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句话是说人民检察院必须把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三点,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一个地区的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和必须按照审判管辖规定提起公诉这两者之间有矛盾,必须在检察院系统内部作出必要的调整。举个例子说,某个区检察院接受了一个经过侦查的抢劫案件,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个案件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但是这是一个性质严重、案情重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种情况下,因为区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级别上的管辖权,区检察院就不能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检察院也不能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区检察院和中级法院不属于同级,因此区检察院就只能够把这个案件请求移送给自己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四点,就是提起公诉时要移送或者是要附上必要的材料,这又分两种情况来掌握,一种是普通的提起公诉,只允许附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这样3种材料。另一种情况,如果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那么要将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以上是提起公诉的4个程序方面的条件要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权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明确了哪些案件不能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有些案件表面上看虽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但检察院仍然不能够建议。有这样3种案件:第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二,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第四,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种罪存在争议的;第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第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第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第八,其他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以上就是提起公诉应当掌握的内容。三、不起诉(一)不起诉的种类首先要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一共有3种:第一种不起诉叫做法定不起诉,它的法律依据是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第1款,其规定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隋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这种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法定的,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这种不起诉是无可选择的,对检察院来讲不存在选择的问题,要碰到这种情形只能作不起诉处理,所以这类不起诉就被叫做法定不起诉,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第二种不起诉被口叫做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条文可以看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享有选择的权力,它可以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起诉,所以就被叫做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如果要选择使用这种不起诉的话,这个案件本身需具备几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这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上已经有犯罪行为,具有的危害性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程度,只不过是情节轻微而已;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的,这个在刑法上要有根据,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两个条件,我们可以看到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事实上是一个犯罪案件,但是人民检察院一旦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的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也就是说,酌定不起诉是—种无罪处理。对有罪案件作无罪处理,道理就在于人民检察院不享有定罪权,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这是关干酌定不起诉的内容。第三种不起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具体分为4种,第一种,定罪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第二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种,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第四种,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具有以上4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的用词是说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就这么掌握。(二)不起诉的程序前面讲到3种不起诉,各自的条件要求是什么,法定不起诉的要求匙挝审核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的范围,那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再一个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是免除刑事处罚的,具备这两个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另外只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被不起诉人就是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也有两个条件要求,第一个是要经过补充侦查,退回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次还是二次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要求;第二个是证据仍然不足,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那么究竟是可以不起诉还是应当不起诉,目前法律规定用的是可以,那么我们要记住,回答问题时还是要回答可以,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掌握。但这个“可以”,包含有“应当”的意思,当一个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案件时,检察机关就只能作不起诉处理了。不起诉从程序上来讲,我们掌握以下要点,第一,不起诉决定必须是书面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第二,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说不宣布就不能生效。这是第一个程序上的要求。从程序来讲,制作了不起诉决定书之后要宣布,同时不起诉决定书还要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第一,被不起诉人以及他的所在单位。送达被不起诉人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如果聘请了辩护人,那这不起诉决定书还应送达辩护人,被不起诉人如果是未成年人,也就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时候,被不起决定书应当送达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第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还要送达诉讼代理人,这是第二个程序上的要求。第三步,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J每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四步,解除扣押冻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了,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不起诉程序当中第五步,就是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错误,有权要求复议,先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对于复议的结果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这个复核的结果就是一个终极的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说无论是复议还是复核,人民检察院者腰在接到书面意见以后30曰之内作出决定。第六步,对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必须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从收到决定书后?曰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这里要看到,被害人有权对所有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这是第一。第二,被害人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在收到决定书后7曰以内,时间有要求,是7曰以内。第三,被害人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申诉的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步,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只能够对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这个申诉只能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被不起诉人的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中。如何处理被害人的申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处理的过程程序,教材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了介绍,请自己看书。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首先要掌握提起自诉的条件,在前面立案时已提到,提起自诉既要具备实质要件,也要具备形式要件,这个自诉案件的起诉才能被人民法院所接受,教材上主要是对提起自诉在程序上的条件作了介绍,这四个条件我们在立案时都作了说明,那么自诉怎么提请,这个过程,教科书上也有基本介绍,内容不多,大家可以自己看书。以上是关于起诉方面的一些内容。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审判的概念和任务——审级制度——审判组织——公开审判[考试大纲要求]审判、审级制度、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公开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任务和程序,两审终审制,独任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组成原则、活动原则,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和任务[内容指导]这一节重点就抓两个。第一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1)被动性。(2)独立性。(3)中立性。(4)职权性。(5)程序性。(6)亲历性。(7)公开性。(8)公正性。(9)终局性。第二个重点是掌握刑事审判程序的种类,具体有: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节 审级制度掌握两个小问题,一是审级制度的概念。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二是两审终审制的相关知识。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第三节 审判组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一、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工人独任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得独任审判。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二、合议制,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一)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台议庭的组成方式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l。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不直接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1)拟判处死刑的;(2)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4)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节 公开审判[内容指导]一、公开审判的概念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此外,高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二、公开审判购基本要求有两点具体要求:1.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前3日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之于众,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到庭采访。2.建立—套与公开审判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为群众旁听、采访提供切实的便利条件。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概述——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内容指导]一般掌握,自己看看教材。

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内容指导]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注意掌握3个内容。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第二,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第二种处理是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三种处理,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一点的意思是说,过去这个案子已审过,检察院曾经对这个案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判决生效以后检察院又找到了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因此对案件又重新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第四种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种处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审理是一种裁定,不予受理是一种决定。第六种处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上是审查以后的6种不同处理。第三,就是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7天,在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不同处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这是指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有两种,—个是7日,—个是3日,不管是哪种,都要记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6项。第一项,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第二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这个时间是自开庭10曰以前,换句话说,送达起诉书副本后需过了10天才能进行审理。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要告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属于必须要有辩护人的案件,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辩护。第三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第四项,㈡各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五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曰前送达。第六项,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或地点。这最后一项准备工作,是专门针对时间或地点以及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而言的。准备的时间是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要做的工作内容是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如果这是—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项准备工作就不用做。三、法庭审判做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以后,在指定的期曰到来时就要开庭审判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于特定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一共是3种案件,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共4种。法庭审判阶段,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被分为5个阶段,第—个是开庭,第二个是法庭调查,第三个是法庭辩论,第四个是被告人最后陈述,第五个阶段是评议和宣判。这5个法庭审判的阶段是按照顺序进行的,这个顺序不能颠倒,确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但不能颠倒进行。(一)开庭在开庭阶段,我们要注意的第—个内容就是宣布开庭和查明,这个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这是查明的工作,还包括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等等,这些内容是由审判长进行的,这是第一点,我们要掌握查明的范围。第二点我们要掌握审判长宣布的人员名单,开庭之前要宣布的人员名单,这个人员名单有6种人组成,第一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二是书记员、第三是公诉人、第四是辩护人、第五是鉴定人、第六是翻译人员,这6种人除了辩护人以外,其他的人员都是属于回避的对象。第三点要注意的就是审判长要在这个阶段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个是申请诉讼回避权,一个是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都享有的。第三个权利是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第四个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作最后陈述。刚才讲到这几项权利,审判长必须明确保证。(二)法庭调查首先要明确一点,整个法庭调查是在审判长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法庭调查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也就是说法庭调查的第一步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起诉书后,如果本案有同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第二步,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第三步,对证据的审查,就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审判案件时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都必须从对被告进行讯问和发问开始。对证据进行调查,首先是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问完以后,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然后是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和发问被告人完毕之后,就对其他证据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在法庭上进行审查、调查的证据材料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必须要调查,进行调查质证,除了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以外,其他6种证据的法庭调查,原则上分为两类证据进行,一类包括活证据,也就是说掌握案件情况的有关人员亲自到庭当场来提供证据,另一类是死证据,死证据顾名思义是不必开口说话的一些证据材料。首先是要对活证据进行审查,这个活证据的提供者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我们就以证人为例,看看在法庭上如何对到庭作证的人进行调查。首先,需要证人出庭,证人到法庭以后,由法官也就是合议庭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合议庭要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或者说要核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其次,查明证人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再次,要向证人交代清楚法律关于如实作证的要求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要问证人是否能够保证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在证人作出保证之后,就进入证人作证的具体过程。证人在法庭上具体作证的过程由主询问、反询问和交叉询问组成。当证人作出保证以后,首先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开始向证人进行发问,证人根据发问进行回答。如果是公诉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就由公诉人首先发问;如果是辩护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那么就由辩护人首先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和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的顺序是不一样的,要注意区分。在公诉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况下,公诉人或者是辩护人发问完毕以后,就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接着向证人发问。在辩护人请求通知证人到庭的情况下,辩护人问完以后,就是被告人向证人发问,不要忘了被告人也有权向证人发问。以上属于主询问。主询问完成以后就进入反询问,就是由对方当事人来对这个证人进行询问。主询问、反询问反复进行构成调查询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这就是对证人的整个法庭调查过程。前提条件是证人到庭作证。对证人证言这样的法庭调查程序,同样适用于对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到庭作证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这要注意。就是说在作证之前,证人、鉴定人不能够旁听对案件审理,作证之后,也不能够留下来旁听。如果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没有到法庭作证,没有到法庭来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必要就可以对他们提供的案件情况宣读书面材料,这个就进入了对死证据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上需要拿出来进行审查的证据一共有3类,第一类是物证,第二类是文字材料,第三类是视听资料。首先是对物证进行审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物证的审查分具体的3步,第一步,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物证。第二步,要让当事人来辨认。第三步,由控辩双方对这个物证发表意见,法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其次是对文字材料的审查。对文字材料的审查,实际上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是宣读控辩双方任何一方掌握的文字材料。宣读以后,控辩双方就这个文字材料的内容发表意见,实际上就是质证。进行质证,关于文字材料,还有一条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这个文字材料包括的范围、种类,它既包括书证,也包括没有到法庭亲自提供证据的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所做的勘验检查笔录。最后就是对视听资料的审查。简单地说也是分两步,第一步是播。放经过审判长许可,控辩任何一方在法庭上播放这个视听资料。第二步是对这个视听资料的内容,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进行质证。所有的证据如果希望将来作为定案根据之一来使用的,都必须在法庭调查阶段拿出来进行审查。(三)法庭辩论对证据审查完毕以后,就进入法庭审判的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整个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第一,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第二,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第三,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不要把这个程序忘了。第四,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这是第一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第四轮。这就是法庭辩论的法律顺序。从内容上讲,就有相互辩论的要求。这样一种状况,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已经全面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以后,审判长有权结束法庭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关于这个阶段,要注意这样几个内容。第一,这是被告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法庭必须保证被告人能够行使这项权利。第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被告人要保证这样几点,才不受限制:第一点,从内容上讲,不是简单重复。第二点,最后陈述中没有攻击社会、攻击国家和攻击他人的内容。第三点,在最后陈述里面,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总的来说,在最后陈述里面,只有不出现刚才讲的3种情况,其最后陈述就不受限制,应该允许把话说完。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以后,整个法庭审理就告结束。(五)评议和宣判阶段法庭审理宣告结束后进入讯婚口宣判阶段,也就是说进入判决阶段。从审理到判决中间要休庭,至少要暂时休庭,原因就在于判决这一部分从程序上来讲,是分为评议和宣判这两个步骤来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评议一律秘密进行。既然是秘密进行,显然就不能当场当着法庭上其他人的面来评议,所以整个法庭必须处在休庭状况,合议庭才有可能进行秘密评议。不论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进行,评议一律秘密进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之后可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个相应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具体可以分为9种。教科书对这9种情况全部做了说明。这里面我们要注意掌握哪些情况是由判决来表示,哪些决定结果是由裁定来表示。这一点我们要掌握。在评议宣判之前,还有两种特殊情况我们要注意掌握一下,第一种情况就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个地方的撤诉注意把它和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撤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区分开。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认为这个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因此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这种建议不受人民法院审查,只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提出这样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要延期审理。这种撤诉,它的前提条件是为了补充侦查。撤诉只不过是把案件拿回去侦查的手续上的要求。而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这个地方的撤回起诉不是为了补充侦查,是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不具备公诉条件。撤诉了以后检察院再做其他处理,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撤诉?人民法院第一有权审查他的撤诉理由,第二有权作出是否准许他撤诉的决定,这是人民法院的不可剥夺的权力。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包括评议),发现了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对于新发现的事实,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法院自己不能够直接追加并进入判决。这是关于评议的办法。评议之后这个结果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这就叫做宣判。宣判从时间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应当在5日之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刚才讲到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这个当事人包括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以及被告的家属。定期宣判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将判决书附本送达当事人。关于宣判还有一点内容要注意,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它和评议的要求正好相反,合议庭评议的案件—律秘密进行。以上就是法庭审理过程当中的基本过程。这里面从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来看,还有两点内容要补充进来。第一点内容是在法庭调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证据有一些不足需要弥补上来的,法律分别给了控方、辩方和审判一方各一项特殊权利。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当时出席法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提出传唤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或者提出重新鉴定勘验这样的申请,由合议庭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合议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证据的疑问,有权休庭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手段有6个,就是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这是我们要加进来的第一点。第二点内容是整个法庭审判过程,都要形成笔录。关于审理这一部分的笔录,要交给当事人阅读并签字。审理笔录当中证人出庭作证这—部分的记录,要交给证人阅读并签字。法庭审理笔录,要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字。合议庭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要在上面签字。以上就是法庭审判,我们就介绍到这里。四、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秩序,由轻到重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第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由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第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以后,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曰以下的拘留。第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4项工作都是由合议庭进行。五、延期审理、中止审图和终止审理审判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个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碰到这样一些特殊情况,从法律的规定讲,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来进行处理。一种是延期审理,一种是中止审理,还有一种是终结审理。刑事诉讼法165条对延期审理的具体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其具体适用范围是3个,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第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司法解释里面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寻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延期审理还有—个补充意见,就是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合议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对于第165条所讲到的第二种情况,即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不过这个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个月。这一个月不能够算延期审理,不能够算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面有这样两个内容。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看到,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区别之一在于延期审理是用决定形式而终止审理是用裁定形式。教科书上还把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进行了比较,告诉我们有4个方面区别,那么这4点内容从选择题来讲,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大家把不同的方面掌握一下。最后是终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当中如果遇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被告人死亡的,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这5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终止审理实际上就是结束,诉讼结束不存在恢复审理的问题。

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在这—节里我们重点抓特点。从程序上来讲,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一共有4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可适用简易程序。第二个特点是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案件进行调解。第三个特点是被告人可以反诉。第四个特点是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是撤回起诉。前三个特点注意它的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只适用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只有最后一个特点适用于所有自诉案件。

第四节简易程序从司考的角度来讲,简易程序我们注意掌握这样两个比较大的问题就可以了。一、简易程序购特点把简易程序的特点和简易审判程序的内容综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简易程序有6个方面: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可以说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组成部分。第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员处理。第五,在简易程序当中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第六,简易程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成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不能够变成为简易程序。那么我们还可以看到,简易程序的期限很短,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曰内审结。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要掌握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3类案件。第一种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后两类案件是自诉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能够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具备这3个条件。

第五节 判决、裁定或决定判决、裁定或决定,这3种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不同的表现方式,我们要掌握的是它们各自的概念和特点。判决是人民法院用来处理实体案件的一种方式。那么刑事诉讼当中,案件的实体问题指的就是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可见,凡是涉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具体内容来看,有两类,一类是有罪判决,一类是无罪判决。有罪判决里从是不是给以刑事处罚,我们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并判处适当刑罚的判决,一种是定罪免刑的判决。无罪判决也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事实不存在,事实上无罪的,一种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任何一种判决都必须是书面的,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人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单—性的,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因素。关于判决书的制作和格式,我们可以通过对几种主要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的学习和分析,进一步掌握起来。先看第一种,是刑事判决书,是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格式如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公诉机关X X X 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年度]X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X罪,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 X 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 X 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论代理人X X X,被告人X X 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 X X,证人X X X,鉴定人X X X, 翻译人员X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辩护人X X 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犯X X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 自X X X X年X X月X X曰起至X X X X年XX月XX日止)二、被告人X X X……(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及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X X X犯X X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2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X X X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曰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X份。审判长X X X审判员X X X审判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 X X说明: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3.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阶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4.被告人囚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5.同案被告人有2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6.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除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外,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阶段中作相应的改动。7.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的四部分内容,应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8.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 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第二种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格式如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公诉机关X X X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年度]X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X 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 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X X X,被告人X X 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 X X,证人X X X, 鉴定人X X X, 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被告人XXX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答辩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 X 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犯X X罪,……(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X X X X年X X月X X曰起至X X X X年X X月X X曰止)。二、被告人X X 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 X X……(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犯X X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X X 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 X X……(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曰期)。”第三,宣告无罪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无罪;二、被告人X 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 X X……�(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第四,宣告无罪并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达为:“一、被告人X X X无罪;二、被告人X X X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曰起10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l份,副本X份。审 判 长X X X审 判 员X X X审 判 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X X X第三种是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为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公诉叽关X X 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年度]X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 XX、被告人X X X、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X X X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X X X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 X犯X X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X X X X年X X月X X日起至X X X X年XX月X X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曰起10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l份,副本X份。 ,审 判 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X X X说明: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的,按“自诉案件用”的文书样式,参照本样式制作刑事判决书。2.对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出庭的,删去文书样式中相应的内容。3.对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参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在本样式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44-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这类案件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的表述应当作相应改动。5.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而也不适用本样本。第四种是一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如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 X X X)刑初字第X X号自诉人……(写明姓名、1,生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诉讼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自诉人XX X以被告人XX X犯XX罪, 于X XX X年XX月X X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X X X及其诉讼代理人X X X、被告人X X X及其辩护人X X 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X X X诉称.....(概述自诉人事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被告人X X X辩称……(概述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 X 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被告人X X X犯X X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刑罚)。(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l日,即自X XX X年X X月X X曰起至X X X X年XX月XX日止)。”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X X X犯X X罪,免予刑事处罚。”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X X X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曰起10曰内,通过本院或者埋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X份。审 判 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X X X说明:1.自诉人如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自诉人”项后另起一行列项书写;自诉人、被告人如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样应在各自的项后另起一行列项书写。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终结制作本判决书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内容在“案件由来”部分表述清楚。3.判决结果中“宣告无罪”的表述,是按经开庭审理后决定宣告无罪设计的。如果在开庭前的审理阶段即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则应当按驳回起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4.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第五种是—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如下:X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 X X X)X刑初字第X X号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名、出生年月曰、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辩护人(诉论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自诉人X X X以被告人X X X犯X X罪, 于X XX X年X X月 X X口向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X X X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以自诉人X X X犯X X罪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X X X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XXX、被告人(反诉自诉人)X X X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X 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X X X诉称……(概述自诉人指控被告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被告人X X X辩称……(概述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贝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 X X提供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反诉自诉人X X X诉称……(概述反诉被告人对反诉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 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自诉、反诉各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自诉、反诉各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反诉自诉人的指控是否咸立,被告人或者反诉被告人或者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被告人构成犯罪,反诉被告人无罪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犯X X罪,……(写明判决结果);(刑期从……)二、反诉被告人X X无罪。”第二,被告人无罪,反诉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无罪;二、反诉被告人X X X犯X X罪,……(写明判决结果)。(刑期从……)”第三,双方都构成犯罪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犯X X罪,……(写明判决结果);(刑期从……)二、反诉被告人X X X犯 X罪,……(写明判决结果)。(刑期从……)”第四,双方都不构成犯罪的,表述为:“一、被告人X X X无罪;二、反诉被告人X X X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曰起10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X份。审 判 员X X XX X X X年X X月X X曰(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X X X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不论这个被申请人最后是不是回避,那么都不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有关人员仍然可以用诉讼来保护自己,这时就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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