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专题(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20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5)管辖权的变通: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3、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4、管辖的变通:(1)管辖权的确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2)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3)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