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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专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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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15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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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5)管辖权的变通: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3、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4、管辖的变通:(1)管辖权的确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2)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3)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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