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刑事诉法课堂笔记(上)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37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刑事诉法课堂笔记在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谈点个人想法。从应试的角度看,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注意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这门课程所占分数比较多。很显然,就是hr来讲,刑事诉讼法是大法之一,自然要作为重点科目来学习掌握。第二个特点,往年试题型只有选择和案例分析两种,人们一般都认为选择题是客观题,案例分析题是主观题,实际上就刑事诉讼法这一言匡分来讲,案例分析是纯粹的客观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一般都是找错,在考题所给的内容当中,找出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其判断的唯一跟据就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答题时只能根据法条去寻找去判断,决不能将任何一点个人的观点和理论学术上的分析意见作为判断标准。至于选择题,不论是单选、多选还是任选,绝大多数试题是出在法条上,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这一块如果能依照法条去判断,考取高分也就有把握了。如何做到这一点,这就要看到第三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司法部国家hr委员会编审的全国hr指定用书是命题的依据和范围,因此一定要多看多学,指定教材和法规在理解的基础上要熟练掌握,教材和法规两个都要看,至于以哪个为重,则可以根据具体的特点来确定。因为教材内容实际上就是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理解,看教材要既能把握要看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又能理解消化法条的含义,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必须要熟读的。至于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则可以有重点地学习,也就是说侧重掌握教材中引用的和提到的那些部分。为了使同学习们学起来有个具体的范围,我在讲课中就以司法部指定教材为底本,只讲知识,不侧重书上的观点介绍。另外,为了方便起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为刑事诉讼法;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曰)简称为六部委规定;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月4月20曰)简称为公安部规定;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简称为高检规则;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曰)简称为高法解释。第一章概述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内容指导这一节谈到两个概念问题,我个人认为掌握这么几个小的要点就行了。第一个是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的定义,什么是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把这个定义拆开来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是由四个特征组成的。第一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二个特征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也就是一定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第三个特征是刑事诉讼是专门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换句话说,刑事诉讼是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第四个特征是刑事诉讼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的活动,也就是要强调它的合法性、依法性。概念能够从这样4个特征去掌握,也就基本上达到了学习的目的,也就是说它的这4个特征正好能够出一个选择题,请注意到这一点。关于刑事诉讼法这个概念,我们只掌握一点就可以了,就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组成,也就是平时教材上讲到的刑事诉讼法渊源或者是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六个:1、宪法;2、刑事诉讼法(狭义);3、有关法律,主要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最重要的有“名师提示”中提到的六部委规定、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面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宪法,还有一个国际条约。考点提示: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牲和广义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内容指导这一节实上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从hr这个角度讲,受题刑限制,我们要掌握的也就是第1条、第2条的法律规定,能够掌握法律规定就行,教材上无非是对法律上为什么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的具体内容、具体含义是什么作了一些具体解释,我们把它抽象一点,就掌握第1条、第2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分解成四项: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当然也可以把后两项合并成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看,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可以分成4个: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当然也可以把前两项合并成一项。这一节学习的关键是熟记法条原文,不考则已,只要考,万变不离其宗,必在法条内容上出教点。考点提示:本节教点为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内容。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略)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儿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所列10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或基本含义。首先我们要知道教材上介绍的这些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容易出题,不论是选择还是案例分析,都是可以出题的,这点我们应该注意。从发展趋势上看,基本原则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内容指导我们把两节内容并在一起讲。第一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第1款,第二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作了分析介绍,这两节加在一起,就一个要点,那就是把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整个第3条有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公、检、法三家确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范围或队员权范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合起来指的就是侦查权力。我们可以看到就侦查这个概念而言,实际上在第三条里面讲到它是个狭义的,狭义上的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从刑事诉讼法的第89条、第90条来看,可以这么理解,广义上的侦查从时间上被分为两个阶段,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这个侦查指的就是破案,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破获案件,破获的标志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标志是拘留、逮捕。因为凡是能够拘捕,则必然意味着以下二点事实存在:一、是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否则拘捕何人去;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完全控制,拘捕就是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公安机关的预审阶段,负责查清案件。狭义上的侦查加上抓获犯罪嫌疑人突出标志的拘留、逮捕,再加上任务是彻底查明案件的预审,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侦查权,这样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责由4个方面组成,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检察这个要领也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检查加上另外3个职权合在一起就是广义的检察权。那么狭义的检察指的是什么?指的就是诉讼监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这种诉讼监督也叫做检察。这4项职权合起来就是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也就是说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的。第二点就是刚才讲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都不能够行使这种权力。这里所说的法律特别规定,都有哪些特别规定呢?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第4条、第225条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不同的案件范围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也能够行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案件范围之内,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实际上是处在和公安机关相同的地位上,它们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也能够行使侦查权。平时写书、讲话为了方便,在讲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时,除了公安机关自身之外,还包括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讲到公安机关不包括其他3家,我们要特别指出,不作特别说明的公安机关这个要领就自动包含其他3家,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可见,刑事诉讼中,专门的侦查机关有4个,但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人民检察院也是侦查机关,但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通过第4条、第225条我们可以看到侦查权除了公安机关能够行使以外,法律还通过特别规定,授予其他有关机关部门行使,但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关于这一点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第5条就会更明确。这个规定的第三个含义是强调公检法机关必须分别行使自己的职权,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和法律的要求来行使这一职权。在理解的基础上,把第3条的法律规定掌握清楚,理解和掌握第一节、第二节就不难了。教点提示:本节考点为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第2款、第2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内容指导这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从第5条的内容上看,这一条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它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也就是说,不论是程序法党政军是实体法,法院、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关于这一条还有么两点内容我们要同时注意,有可能会考到。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二个是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权力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二点就是要看到检察院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牙口人民法院的独立在范围上和层次上是不一样的,检察院的独立表现为整个检察机关系统,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来讲,它是独立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对它进行干涉。就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和检察机关内部来讲,是不能强调下级检察院独立,检察员独立的。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来看,上下级检察院在检察业务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个检察院内部来讲,实行的是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也就是检察长有权指挥领导本院的所有检察宫的检察工作。法院的独立首先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这一点与检察机关的独立是一样的,其次还表现为单个法院是独立的,换句话说,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上和审判业务上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且这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这个事后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必须等到下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审判活动进行完毕,产生结果以后,才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法院独立还表现为合议庭或者是法官独立,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的第149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和评议之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那些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本身又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才可以把这个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从第149条来看,立法倾向于强调合议庭独立。因为合议庭是刑事审判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另外合议庭独立实际上就是法官独立。我们在学习这个原则时,可以顺便把法院独立层次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层次了解一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内容指导这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原则,但考虑到律考题型的限制,考这个原则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知道这个原则该怎么表达就行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内容指导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这个原则也是知道就行,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第8条就这么一句话,受题型限制,这里面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内容指导:由于辩护后面有专门介绍,这个原则我们就在后边具体学习。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内容指导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列出的,第12条的原文也就是这一节的标题,那么,重点有两个。一是掌握法律原文,原文实际上由两点内容组成:第一是明确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只有人民法院有定罪和判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都不能享有定罪权,更不能享有判刑权;第二是人民法院虽然有定罪权,但法律要求必须依法判决,才能落实定罪权。二是了解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这个原则:1.废除了检察机关以免诉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专属法院;2.以起诉为界,将受刑事追诉的人分别是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检察机关有权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4.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究刑事责任[内容指导)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第15条我们有几个要点。第一就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哪些方式表现出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结果,这种结果是通过哪些方式表现出来的,如果是在立案之前就表明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公诉案件是通过侦查管辖机关不立案,自诉案件是通过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方式表示不追究开,刑事责任。如果已立案,立案以后追究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15条规定就用撤销案件,或者是不起诉,终止审理,以及宣告无罪这些方式不追究责任。整个讲,第一点就是要掌握用哪些方式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点是掌握第15条列出的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共有6种情形,第一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种实际上是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个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具体内容规定在刑法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案子已过追诉期限,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权力机关已经通过特赦这种形式,赦免了有关罪犯的刑罚。第四种,是指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为告诉才处理案件,有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是司法机关能不能追究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告诉,司法机关不能接受和处理,虽然有了告诉但在诉讼当中撤回,那么司法机关也不能继续追究下去。第五种,提起诉讼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意味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消失了,犯罪人死亡我们再继续进行诉讼就没有实际意义。第六种,指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只要是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够通过诉讼进行追究,强行进行诉讼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这6种法定不予追究的刑事责任的情形要掌握起来。这个原则的第三个重点是我们要知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由谁用什么方式来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非常重要。在立案程序当中,发现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果这是一个公诉案件,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如果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就用不应受理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追究了,立案以后才发现或出现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那么,在侦查程序当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注意这个侦查机关不一定指公安机关,也包括检察院在内,只要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只能用撤销案件来表示。在审查起诉程序当中,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独家进行,所以我们可以点出来不起诉的决定就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在审判阶段出现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那么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表示,一种是判决宣告无罪,适用于一种半情况,这一种情况是指经过审理认为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还有半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而人民法院已经查明死亡的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就用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就以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就刑事诉讼法第15条出题的话,有两个地方,一是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比如,题这么出,人民检察院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时,可以用哪些方法来表示,下面给4种方法,一种是不立案,一种是不受理,一种是撤销案件,还有一种是终止审理,那么这里面正确的是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用不起诉,这一定要注意,检察院一共有3种选择,这是一个可能出题的地方。还有一个可能出题的地方是针对人民法院,考我们是否掌握了法院在不同的情形下用不同的方式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内容指导]这一节如果有二个小点抓一下:一是刑事诉讼法中外国人这个概念的范围,包括三种人,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二是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问题通过哪些外交途径解决,具体有三种:1.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依法予以处理;2.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3.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在刑事诉讼中这一节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内容指导]掌握两个重点:第一,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是什么,有3个依据,这三个有顺序要求,首先是依据双边条约,其次是依据多边条约,也就是国际公约,最后是依据互惠原则,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刚才的3个依据先后顺序不能颠倒。第二,就是掌握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它有3个方面的内容,简单说第一个是送达文书,第二个是代为调查取证,第三个是引渡。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