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内容指导」本章之罪很多是以经济法以、民商法为依据规定的,因此需要以经济法、民商法为背景来掌握。此外,本章对经济犯罪规定的特点是非常详细的,很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因此对这一章的犯罪,建议大家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那种列举式的规定,一定要把列举的项目背下来。这样背一项相当于背一个案例,非常有用。对这类规定详细法律条文,有一个简单的掌握办法,就是死记硬背。其中较重要的罪名有:(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界限,销售额5万元;与其他具体伪劣商品犯罪的想像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与非罪界限,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保税、免税品的走私;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况;与走私其他特定物品犯罪,如走私文物罪和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罪。(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5)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与偷税罪的界限。(6)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7)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注意关于洗钱罪对象的立法变化:增加恐怖活动资金。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这一节的犯罪主要掌握以下几点:(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个是: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2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与第148条之罪)的区别区别要点: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王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但需要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此外,构成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就较大、较明显。(三)认定问题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1只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王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王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3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一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4刑法修正案(四)的改动刑法修正案(四)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作了修改:(1)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即将原来规定的以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为要件修改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不必发生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后果。(2)调整了本罪的法定刑,加重了处罚力度。[习题及分析]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程度不同地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性质及定罪的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C构成单位犯罪;D构成自然人犯罪;解答:A、C。特殊的法条竞合和主体。本题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法条竞合犯,却例外地优先适用重法条。参见刑法第140条、第148条、第149条和第150条。第二节走私罪(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可以理解为是走私罪的一个一般性条款,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走私罪,都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关于这个罪应把握以下几点:1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2第153条关于保税货物和减税免税货物、物品构成走私的,属于变相走私这个行为属于走私。考试时一般不直接给一个简单的走私,比如说,行为人拿着一提包手表,不报关,偷偷混过来,被查到了。往往会绕个弯子考,比如,在来料加工过程中,把保税商品檀自在境内销售,又不补交关税的。这种情况也属于走私。3第155条以走私论的两种行为(1)直接向走私犯购私货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与非法经营区别。直接向走私分子大量购进私货,是走私行为,不是非法经营罪。但是此后的第二道、第三道的贩卖私货,算是非法经营罪。属于买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2)推定走私。在内海、沿海运输有关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3)注意刑法修正案(四)对前述以走私论处的情形作了两项修改:①对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增加了界河、界湖两处地点。②进一步明确了走私废物的对象包括固体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罪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珍贵的动物、珍贵的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这个“普通货物物品”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除了毒品以及上列特定物品以外的物品。因此,走私己经特别规定为一种走私罪的物品的,如走私黄金、武器弹药,等等,就不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应当定其他走私罪。由此可见,走私罪在刑法里面是一个类罪的概念,不是具体罪名,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选它作为罪名。只有具体的走私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等。掌握这类犯罪非常麻烦,至少需要记住特定的走私罪名。否则,就不敢轻易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例如,没有记住走私贵重金属罪,那么对于走私黄金的,很容易就定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发生错误。(二)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习题及分析]1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1999’)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解答:B。走私罪的认定。主要考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区别。二者之间是因为对象不同(普通货物、物品和贵重金属)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关系。如果行为符合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那么从罪名上看,走私黄金,符合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特别规定,应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排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适用。不过,还有更为复杂的考虑。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小”可见贵重金属仅仅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而不是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既然有禁止出口与禁止进出口的差别,那么走私贵重金属进口的犯罪,仅仅是偷逃关税的问题,没有其他特别的危害,其性质应当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样的,应当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是走私贵重金属罪。照此理解,只有走私出口贵重金属才有认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必要。这一观点,也一定程度上从司法解释中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第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注意的问题:走私罪与偷税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走私实质上是偷逃特殊税种“关税”的行为,因此偷税是走私罪中应有之义,不另定偷税罪。另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取决于偷逃应缴税额是否达到了5万元以上。本案中达到8万元,足以构成犯罪。本案即使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作为更为严重的走私贵重金属罪,当然不存在不构成犯罪的问题。2黄某、王某2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犯罪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2002’)A走私假币罪;B运输假币罪;C故意伤害罪;D妨害公务罪。解答:A、C。本案与其说是走私罪的认定问题,还不如说是法定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难点不是走私假币罪的认定,而是是否另外成立伤害或妨害公务罪。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1997’)A宋某入境时被海关人员查出其随身携带伪造的货币3万美元;B刘某听说王某走私进口了一批VCD影碟机,即以低价向其购买了50台在市场上出售;C洪某系独资企业老板,因欠他人巨额债务,私自将免税购买的两辆进口轿车以市场价160万元充抵债务;D周某邀集两个朋友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乘船到公海上接运走私的物品。解答:A、B、C、D。走私罪认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这一节犯罪主要注意以下几点:这一节的犯罪都涉及违反公司法的问题。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在公司法中均有规定,其中性质严重的或者违反公司法程度严重的,就规定为刑事罪。所以对本节的犯罪要结合公司法掌握。公司法知识是重要的基础。这是刑法修正案增加的一个罪名。本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1主体是单位;2实行单罚,只处罚责任人。这两个罪的要点就是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别要点:1主体不同;2行贿对象不同。《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改: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修正的要点是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改:本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区别:有无“徇私舞弊”。(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习题及分析]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檀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19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999’)(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本案例题考点: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的认定;刑法溯及力规定的运用。解答:(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理由是:这种行为属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犯罪的情况(依据修订前的刑法应当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应当按照刑法第167条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处罚。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犯罪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997年10月),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明显轻于修订前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故从轻适用行为后生效的新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题考点:(1)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规定的掌握。(2)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关于李某在外贸工作中失职被骗的行为,在当时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犯罪,可能会有争议。但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解释看,原刑法第187条玩忽职守罪是包括李某这种行为的。从司法实践中看,当时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外贸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有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为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司200万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具有挪用资金的性质。又因为李某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考点:刑法第27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根据2002年4月28日的有关立法解释,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必须具备“以个人名义”的要件。以单位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具备“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李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挪用公款)牟利,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经李某作中介,使张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3万元以上,获取非法利益,具备介绍贿赂的性质。综合案件事实,李某介绍贿赂,①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②介绍贿赂数额较大;③后果严重,使罪犯逃脱罪责;④个人获取非法利益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介绍贿赂罪。本题考点: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其中需要说明认定“情节严重”的理由。第四节破坏hr秩序罪这个是一个常见的罪。关于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一)实行犯与预备犯区别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实行犯。(二)对象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三)数罪并罚法律规定,伪造货币后又运输、贩卖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一)罪与非罪界限数额较大。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二)与其他假币犯罪的界限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假币犯罪,就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在实施其他假币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如贩卖假币罪,又在其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为同一假币(贩卖假币罪)犯罪的数额。(三)对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四)罪数问题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2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注意本罪所称“金融机构”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74条(檀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中所称的“金融机构”即为本罪中所指的“金融机构”。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注意与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牵连关系。由证券交易扩大到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包括期货交易价格。注意本罪的法定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主要看:1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没有牟利目的的,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2是否将吸收的客户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3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己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己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反之,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与存款客户沟通,未将其存款记入银行法定账户,直接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客户沟通,图谋高息,客户有责任,银行不承担财产责任。只需要追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放贷的渎职责任。如果客户不知情,则无过错,由银行承担责任。实质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金融机构的公款或资金。如果金融机构本身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则不要求其与存款客户有事先沟通的条件。这是非常重要的罪名。虽然尚未见处理一案,因为很时髦,容易考。注意两点:(一)对象对象是四种脏钱:1走私;2毒品;3黑社会;4恐怖活动犯罪资金***(这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对象)。(二)刑法第191条列举的五种洗钱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受贿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习题及分析]1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2000’)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果藏赃物罪。解答:C。出售、购买假币罪的认定。难点是“持有”“使用”还是“出售”假币。使用通常是以假充真等额使用,而在此,既未以假充真又未等额使用,不符合使用的特征,以假币按地下“行情”或比率不等额抵债的行为,实质符合出售的特征;与此相对,乙某的行为符合购买的特征。甲、乙2人的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假币行为。如果能认定为有出售、购买、使用假币行为之一的,对同一笔假币则排除认定为持有假币。2居住在台湾的林某伪造了大量的人民币,偷运至大陆出售牟利。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1997’)A伪造货币罪;B运输伪造的货币罪;C出售伪造的货币罪;D伪造货币罪、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出售伪造的货币罪。解答:A。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题难点在数罪并罚的特别规定。3伪造下列哪些票证,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1997’)A银行存单;B企业债券;C汇票;D国库券。解答:A、C。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主要掌握:*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和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中列举式规定,以应付多项选择。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除外)、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根据。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正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不予处理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定罪处罚。1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使用“票据”还是“凭证”。2牵连关系。以金融诈骗为目的而伪造金融票证,又使用该金融票证诈骗的。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法定以盗窃罪论处。2“恶意透支”问题。“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1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保险诈骗客观方面五种情况。3为骗保险金而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4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3)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在具体额定诈骗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己归还的数额扣除。本节的8个罪名与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存在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尤其要注意金融凭证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习题及分析】1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财产投了1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李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楼,一是报复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建筑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下列关于本案的意见哪些是正确的?(1999’)A李某的行为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B放火罪与保险诈骗(未遂)罪应并罚;C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D放火罪与保险诈骗(预备)罪,应并罚。解答:A、B。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数罪并罚特例。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题难点是:李某保险诈骗是未遂还是预备?要点是看是否己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根据案情“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显然己经着手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2下列哪种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1998’)A编造引进项目的虚假理由;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D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解答:A、B、C、D。贷款诈骗罪的法定行为。3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1998’)A张某使用己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B李某借用杨某的信用卡买房;C赵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己不多仍透支使用;D孙某拾得刘某的信用卡并以刘某的名义使用。解答:A、D。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一)特殊主体的犯罪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二)偷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1)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伪造、变造、隐匿、檀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己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三)罪与非罪界限1纳税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2扣缴义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己扣、己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犯罪。但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己知、己收税款”。3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四)偷税数额的计算,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五)处罚问题实施上述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己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子刑事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一)数罪并罚问题实施暴力,是抗税犯罪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因抗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是抗税罪的情节加重犯,不需数罪并罚;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第2款(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不数罪并罚。此外,妨害公务是抗税罪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因抗税而妨害公务的,也不需数罪并罚。(二)共犯问题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09)“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己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己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以虚构己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己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二)数额较大的标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规定的处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对个人或单位以本罪论处。(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问题1未遂: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数罪并罚问题: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五)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区别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采取的方式是假冒出口,骗取退税。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这涉及我们国家出口退税的制度。为了鼓励出口,对于己经纳税产品,在出口后,纳税人凭出口证明可申请退回己缴纳的税收。由此而出现一种情况: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实际没有出口,却假报出口,把自己缴的税款骗回来。这是什么罪?是偷税罪。相当于一种变相的事后偷税行为。因为这骗回的税款原本就是行为人缴纳的税款。把自己缴纳的税款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回来,最终等于是没有纳税或偷逃了税收。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生产过什么产品并来为该产品纳税,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提出“出口退税”,这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因为行为人的该产品本来就没有纳过税,而是纯粹虚构纳税和出口的骗局,骗取国家钱财。这与把自己产品所缴纳税款再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回来的情况性质不同。这是“羊毛(退税款)出在丰县上”,是偷税罪,不是一种诈骗罪。所以法律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假如某人生产100万观鞋子,交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一次性以假报出口的方式,谎称生产了300万观鞋子,交过300万元的税款,最终骗回来300万元。其中100万是其所缴纳过的税款,属于偷税罪;200万元是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性质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解释上,有人认为属于想像竞合犯,因为法律特别规定的缘故而例外数罪并罚的情况。主要是熟悉罪名。注意:(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包括的行为方式。(二)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涉税发票,数量较大的,是盗窃罪或诈骗罪。换言之,有关涉税发票可以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习题及分析】1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2002’)A以偷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解答:C。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要点是刑法第20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假如行为人是一次性骗取的话,可认为属于想像竞合犯;但无论是否为想像竞合犯,都必须数罪并罚。注意题型对答案的影响:因为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所以只能选C项。如果是多项选择题,那么正确的答案则是A、B、C3项。2某企业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300万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1/3。该企业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应缴的税款100万元。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1998’)A骗取出口退税罪;B逃避追缴欠税罪;C偷税罪;D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答:C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3私营企业老板田某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的几张先后卖给他人,后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可图,就伪造了30张增值税发票并卖给他人。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1997’)A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答:A、B、C。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要点是了解法律规定了哪些罪名。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一)情节严重,(二)客观上要求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两个“相同”:同种商品、同样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除了两个相同以外,还可以包括“相似”。但是在刑法上,“相似”就不构成侵犯商标罪。这反映了刑事责任比民事责任限制严格一些。(一)着重掌握刑法第217条列举规定的行为方式*。对此,也可以从著作权法中有关的规定来掌握。(二)其中的第4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这涉及与诈骗罪的区别。这项规定显然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考虑的,着眼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从购买人角度考虑,可能涉嫌诈骗。比如,用赝品诈骗他人巨额钱财的,恐怕不能排除认定为诈骗罪的可能性。没有隐瞒是赝品的真相,不存在欺骗,那么只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定罪的标准。(一)着重掌握刑法第219条列举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二)从认定的角度,注意它和盗窃罪的区别。过去,盗窃他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成果和诀窍的,以盗窃论。现在法律作了专门规定以后,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这节犯罪比较复杂一点的有以下方面:也是列举式的规定,需要背下来。而且合同诈骗曾经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这就是经济合同纠纷和利用合同诈骗的界限,一个是经济纠纷的问题;一个是犯罪的问题,实践中很难判断。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个解释,提供了一个操作的途径,后来立法干脆把它专门规定为一个罪,并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操作。所以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历来引人注意。关于合同诈骗罪,还要注意与266条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就排斥266条诈骗罪规定的适用。也是非常重要而疑难的罪名。过去刑法中有3个“口袋罪”,一是治安方面的流氓罪;二是职务犯罪方面的玩忽职守罪;三是经济犯罪方面的投机倒把罪。在刑法修订过程中认为投机倒把罪立法太笼统,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所以把它拆解了。拆解后,主要内容之一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一节中。而另一部分非法买卖的内容,就归入非法经营罪了。所以非法经营罪立法在惩治经济犯罪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应当重视。因为非法经营罪现在依然有一个小“口袋”:即“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适用起来相当灵活。掌握要点:1法律列举的情况:(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掌握:(1)在场外炒买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2)出版发行封建迷信、诲淫诲盗非法出版物的(注意非法出版物问题很复杂,不仅涉及本罪。如果是淫秽物品的,定出版淫秽物品罪;如果是煽动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政治性出版物的,定煽动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如果不属于上列情形的非法出版物,出一些李洪志的书,淫秽、侵权、颠覆政府、侮辱少数民族都算不上,属于封建迷信,就定非法经营罪。(3)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檀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4)非法传销、情节严重的等。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13日),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3日)。(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3)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4)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5)实施上述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本来没有什么,但是有一个司法解释,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个解释是: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这是修订后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这类案例如:1甲某拿劣质洗发水以100元一桶的高价到各发廊强行推销。要是不愿买,他就滋事。如此推销了数十家。法院定了强迫交易罪。2甲乙2人开出租车在车站附近拉客。客人上车后,开口就要30元。当地城市不大,市内乘出租车一般5元就差不多。乘客不愿意,甲、乙2人不依不饶,直到交钱才了事。甲、二2人被定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不同:强迫交易一般还有一定的交易内容,如洗发水、开出租车、在车站强拉客人洗脸。东西虽然差点、价格虽然高点,毕竟有一定的交易形式和内容。敲诈勒索则是没有交易形式和内容,或者虽有交易形式,但是缺乏合理的内容。比如,拉人来洗脸,收个三五元块钱,还能算是有“交易”。如果拉人来洗一次脸,要收几千几万元,大概就不能算交易了,应属于敲诈勒索。最近有一个司法解释,适当注意一下。这个罪不常见。但是中介组织的业务往往和律师业务有关系,所以大家要注意一下。其中特别提到,如果中介组织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是加重情节。不定数罪,也不成立受贿罪。【习题及分析】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构成合同诈骗罪?(1998’)A某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B某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同学杨某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C某丙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2000元定金逃匿;D某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解答:D。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直接对照刑法第224条规定“对号入座”即可。2下列哪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1997’)A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经营香烟的;B未经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许可,经营食用盐的;C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D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竟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解答:A、B。非法经营罪行为类型。参见刑法第225条规定。